以史为鉴:提供各个学科的历史信息!

巴勒斯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82 评论:0

常驻联合国观察员。全称巴勒斯坦国(The State of Palestine)。公元13世纪在巴沿海建国。后曾被亚述、巴比伦、波斯、罗马帝国侵入。先后为阿拉伯帝国、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一次大战后沦为英国委任统治地。1988年11月15日宣布建立巴勒斯坦国。位于亚洲西北部。面积分治前2.7万平方公里,分治后未定。1988年人口为506万。首都耶路撒冷。总统为国家元首。立法机构为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执行委员会。1974年起为常驻联合国观察员。陆续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巴勒斯坦问题是中东问题之源。联合国从成立至今一直把它作为重要议题加以讨论。1947和1948年在美国纽约为此举行两次联大特别会议。前后曾作出许多重要决议,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包括:(1)决定巴勒斯坦与以色列分治。1947年11月29日通过的181号决议规定,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阿拉伯国和犹太国,耶路撒冷由联合国管理。(2)采取维持和平行动,以维持中东和平,确保巴勒斯坦安全。1948年5月建立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1956年和1973年在中东建立第一和第二个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3)救济巴勒斯坦难民。1949年建立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程处,1950年开始为贫困的巴勒斯坦难民提供服务;(4)反对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承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代表巴勒斯坦人民。安理会曾一再通过决议,一方面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侵犯,撤出所占阿拉伯领土,不允许改变耶路撒冷地位,谴责以色列谋害巴解领导人,驱赶、屠杀巴勒斯坦人,并建立调查以色列侵犯被占领土居民人权行动特别委员会。另一方面重申巴勒斯坦人民不容剥夺的权利,邀请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为联合国观察员参加联大工作。1988年巴建国后联大立即决定以巴勒斯坦国代替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为联合国观察员,决定建立一个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5)提出并力求全面解决中东问题。1967年安理会通过242号决议,规定和平解决中东问题的基础;1973年通过要求全面执行242号决议,并为在中东建立公正持久和平立即进行谈判。在此基础上1990年5月25日联合国就巴勒斯坦问题又在日内瓦举行特别会议。巴勒斯坦国宣布接受联大181号决议,安理会242号和338号决议。1990年要求安理会根据上述决议确定以色列从阿拉伯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撤军期限和召开中东问题国际和会;主张中东和平国际会议应以承认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权利为基础;重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建议在全面解决中东问题之前将以色列占领的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及耶路撒冷临时交联合国托管;希望由联合国秘书长亲自或任命一常驻代表,全力从事推动中东和平进程的工作,由联合国派遣一支国际紧急部队进驻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为居住在那里的巴勒斯坦人提供国际保护,由安理会明确决定结束以色列向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移民活动,并监督其执行;主张立即举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会议,讨论中东和平进程,筹备中东国际和平会议,贯彻执行业已通过的有关中东问题的国际会议精神,按照《联合国宪章》精神,为制裁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所犯下的罪行作准备;反对“大以色列”计划,认为该计划旨在吞并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主张海湾危机与巴勒斯坦问题挂钩,通过海湾危机推动中东问题解决。

本文地址: https://www.yishiweijian.com/guojizuzhi/20230140853.html

文章来源:主编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上一篇:巴拉圭
下一篇:巴勒斯坦分治决议
相关推荐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随机阅读
站点信息集合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浙ICP备18038933号-5 | 网站地图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