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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1 评论:0

议事规则由安理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多次进行修改。规则共11章61条及一个附录。第一章关于会议:规定安理会除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外,在主席认为必要时,或任何理事国的请求,或某一争端提请安理会注意,或大会将某一问题提交安理会,或秘书长提请安理会注意某一事项时,应召开安理会常会,两次常会的间隔不得超过14天;第二章关于议程:安理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由秘书长拟出,并由安理会主席核定,经安理会会议通过,秘书长应在安理会开会前3日(紧急情况下可与开会通知同时发出)通知理事国。定期会议在会前21日送理事国代表;第三章关于代表和全权证书;第一理事国应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安理会会议,代表至迟应在会议前24小时向秘书长提交由本国政府首脑或外长签发的全权证书。理事国政府首脑或外长如出席会议,无须提交全权证书。非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如被邀参加安理会会议,亦必须在会议前24小时向秘书长提交全权证书;第四章是关于主席:安理会主席由理事国按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任期一个月;第五章是关于秘书处:安理会每次开会时,秘书长应担任会议秘书长职务,也可授权一位代理人代行该职务。秘书长应提供必需的工作人员,秘书长负责准备安理会所需要的文件;第六章是关于事务的处理;主席应按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其发言,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所指派的报告员有优先发言权。决议提案、修正案或实质性动议,通常应书面提交各代表。理事国所提动议和决议草案,无须附议即可表决,未经表决前可随时收回。安理会在讨论某一问题时,可邀请其利益特别受到影响的非理事国代表参加,但无表决权,它提出的动议或决议草案须经理事国代表请求才付诸表决;第七章是表决:根据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条款进行;第八章是语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为安理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第九章是关于会议的公开和记录问题;除非安理会另有规定,会议应公开举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应在非公开会议中讨论和决定。每次会议逐字记录,公开会议应将记录提供给与会的理事国和其他国家代表,非公开会议的记录交秘书长保管。非公开会议结束时应通过秘书长发表公报。秘书长应每年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当时仍认为机密的记录和文件清单,由安理会决定哪些可向会员国提供,哪些可公布,哪些仍保持机密;第十章是关于接纳会员国:凡欲成为联合国成员国的国家,应向秘书长提交申请书,申请书须宣布接受宪章所规定的义务。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请书提交各理事国代表,由主席提交给接纳新会员委员会进行审查,并至迟在联合国大会常会开始前35天或特别会议开始前14天将审查结果报告安理会,由安理会决定申请国是否为爱好和平的国家且能够和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决定是否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如同意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应向大会推荐并附讨论记录。如不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或暂不审议它的申请,应向大会提出特别报告并附讨论记录。第十一章是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关系:按国际法院规约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附录是关于处理私人及政府团体来文暂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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