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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7 评论:0

简称安理会。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机构。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1991年苏联解体后由俄罗斯继任)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起初是6个,1965年第20届联合国大会修改了宪章,把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由6个增加到10个)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席位按地区分配,亚非5席、拉美2席、东欧1席、西欧和其他国家2席。任期2年,每年改选5个,任满不得即行连任。为使安理会在必要情况下能够继续不断地行使职能,每一个理事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联合国宪章规定,对于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争端当事国有义务谋求和平解决。在讨论国际争端时,当事国不论是否会员国,均应被邀参加,但无表决权。按照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的职权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提出调解或解决办法;促请联合国会员国采用经济制裁或除战争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建议接纳新会员国;向联合国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安理会不拥有常备军,如要由联合国出面实施军事行动,得由会员国提供武装力量组成联合国部队。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按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当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安理会会议有两种:第一种是常会,按规定,常会应由主席在他认为必要时随时召集各常驻代表举行,但两次会议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天,此外,如经安理会任何理事国请求时,或某一争端或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时,或大会将某一问题提交安理会时,或秘书长提请安理会注意某一事项时,主席都应召开安理会会议。第二种会议是定期会议。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安理会行动以“五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除程序性问题可由任何9个理事国(1965年前为7个理事国,下同)的赞成票决定外,其它问题都必须由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即5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拥有否决权。(参见“否决权”)只要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决议便不能通过。在冷战期间,两个超级大国经常滥用否决权,推行强权政治,使安理会在维持和平与安全作用受到很大限制。许多中、小国家要求缩小安理会权力,改变其组成,限制或取消否决权。安理会下设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事项进行研究,并向安理会提出建议)和安理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等三个常设委员会,各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安事会还下设了军事参谋团,裁军审议委员会和集体措施委员会。军事参谋团的成员由5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就安理会为维护和平的军事需要问题、供安理会支配的军队的战略指导问题,军备管制问题,裁军问题等方面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如1972年在亚的斯亚贝巴,1973年在巴拿马举行过安理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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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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