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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第二四二号决议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93 评论:0

联合国安理会关于解决中东问题的决议。1967年11月22日通过。1967年6月5日,以色列发动了第三次中东战争,占领了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耶路撤冷旧城,从而霸占了整个巴勒斯坦,还侵占了埃及的西奈半岛和叙利亚的戈兰高地,共计65700平方公里的阿拉伯领土,使近百万阿拉伯和巴勒斯坦人民沦为难民。六·五战争后不久,苏联总理柯西金前往联合国参加安理会举行的中东局势紧急会议后,于1967年6月23日与美国总统约翰逊在葛拉斯堡罗举行会谈,双方就谋求“政治解决”中东问题达成秘密协议。7月10日,安理会决定派遣联合国观察员进驻苏伊士运河区等地监督停火。11月22日,安理会通过了由英国提出的中东问题的提案,即242号决议。决议说,安理会“对中东问题的严重局势感到不安”,表示“不能容忍以战争攫取领土”。决议指出,在中东建立公正持久的和平应实行两项原则:1.以色列武装部队在最近战争中所占领的领土;2.终止一切关于交战的主张和交战状态。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以及各国在安全和得到承认的边界内不受武力威胁或武力行动影响的和平生活的权利。决议还重申了以下三点的必要性:(1)保证该地区国际水道的通航自由;(2)使难民问题得到公正的解决;(3)通过包括建立非军事区在内的各项措施,保障该地区每个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和政治独立。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派一名特派代表去中东同有关国家接触,以便根据决议原则帮助实现中东和平。当时阿拉伯国家和巴勒斯坦人拒绝并反对安理会242号决议,认为决议把强加给阿拉伯国家的让步条件作为以色列撤出被占的领土这一中心问题的前提,并把巴勒斯坦问题降低成为一个难民问题。后来表示愿意在决议的基础上同以色列谈判解决中东问题。以色列表示接受该决议,但拒绝撤出所有占领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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