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关于建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院的决议,1993年5月25日安理会一致通过。决议指出安理会成员国对在前南斯拉夫,特别是在波黑共和国境内普遍发生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表示震惊,决心制止这种罪行,因此一致同意正式设立国际法庭,审判从1991年1月1日起至安理会于和平恢复后决定的日期为止的期间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有谋杀、强奸、折磨和种族清洗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安理会还决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该法庭的《国际法庭规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肇星在该决议通过后解释说,鉴于前南斯拉夫境内局势的特殊性以及恢复与维持国际和平的紧迫性,中国对决议投了赞成票,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赞成决议所提出的法律安排。中国一贯主张以缔约方式成立国际法庭,在援引《联合国宪章》第7章以安理会决议的方式成立国际法庭的问题上应持谨慎态度。《国际法庭规约》是一个具有国际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理应由主权国家谈判缔结,由各国立法机构依照本国法律程序批准后才能生效。以目前方式建立的国际法庭只是针对前南斯拉夫问题而特设的、临时性质的安排,不构成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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