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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尔塔公式”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3 评论:0

雅尔塔会议上达成的关于安理会表决程序问题的建议案。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结束后,美国就安理会表决问题继续同苏联磋商。1944年11月15日,罗斯福批准国务院提出的折衷方案,即(一)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应以7个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之;(二)其它问题则应施行大国一致原则;(三)但涉及安理会通过劝告、调停等方式求得和平解决一个争端时,争端当事国,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均不得参加投票。12月14日,罗斯福通过哈里曼致函斯大林征求意见。12月26日,斯大林复信称不能同意美国方案的第三点。

1945年2月6日雅尔塔会议上,罗斯福又一次提出否决权使用问题。美国国务卿斯退丁纽斯解释说:美国方案完全符合大国在维持国际和平方面所担负的特殊责任,因为它规定有关重要决战,包括所有经济和军事的强制性措施在内,需要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但是他又强调如果涉及争端的和平解决,任何主权国家都应有权申述它的实际情况。他说,安理会面临的问题,可能有两种类型:一是需要大国一致作出决定时,如接纳和开除会员国,采取行动排除对和平的威胁,军备控制等;另一类是所谓“准司法性的”问题,如一项国际争端若长期存在下去是否会影响世界和平,安理会可否邀请有关国家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和可否对它们提议采用和平的解决方法等。美国的方案认为,凡属后一类型性质的问题,如该常任理事国为当事国,则不得参加投票。

丘吉尔赞同美国方案,声称若不让小国自由表达意见,那是不公正的。但是当斯大林提出如果中国要求归还香港、埃及要求收回苏伊士运河等问题时,丘吉尔立即表示,英国将使用否决权,并说国际组织的权力不能用来反对三个大国,艾登补充说:所有国家可以发言,可以争论,但是任何决议没有三个大国的同意就不可能通过。

斯大林把美英的意见概括为凡属要采取经济、政治、军事或其他某种控制手段加以解决的争端,应有辩论的自由,但要通过决议,必须要全体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便是争端的当事国。凡属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的争端,争端的当事国,即便是常任理事国,也不得投票。也就是说,大国可以通过否决权,阻止安理会采取任何自己所不同意的强制性措施,但不能用否决权阻止安理会审议和用和平手段解决该国所卷入的任何争端。在美英首脑明确地肯定联合国权力不能用来反对苏美英三国之后,苏联于2月7日宣布同意接受美国方案。

雅尔塔会议达成的关于安理会表决程序问题的建议案即所谓“雅尔塔公式”全文是:(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七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它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八章甲节和第八章丙节第一段(利用区域机构以求和平解决)各事次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在旧金山会议上,许多中小国家代表对大国拥有否决权极为不满。对“雅尔塔公式”感到措词含糊、解释混乱,谁也无法肯定在什么情况下,针对哪些问题大国将会使用否决权,因而提出了许多问题,如否决权是否适用于对争端进行调查的决议?决定一个问题是否属于“程序问题”,是否受否决权的约束?大国弃权是否同否决票有同样的效力?否决权是否行之有效用于秘书长的选举以及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决定?等等。四大国面对中小国家的不满又产生意见分歧,苏联认为“雅尔塔公式”中关于“其他一切事项”包括决定一个特殊争端是否应予讨论的问题在内。苏联的这种解释同美国国务院所作的公开解释完全不同。1945年3月24日,美国代理国务卿约瑟夫·格鲁曾发表如下声明:“拟议的国际组织是否会排除讨论由它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行动所引起的可能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争端或局势?答案是:不排除。本政府的理解是在这些投票程序下,没有任何事情会妨碍任何国家把它认为能导致国际摩擦或引起争端的任何局势提请安理会注意。苏联和美国的争端,曾有几天使旧金山会议陷入僵局。通过正在莫斯科访问的霍晋金斯与斯大林直接交涉,苏联才接受了美方意见,四个发起国发表了关于安理会表决程序的声明,对“雅尔塔公式”作进一步说明。

“雅尔塔公式”确定了大国在实质性问题上拥有否决权,这在当时对于促进大国合作,使安理会能够履行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是必要的,当时,不论是社会主义苏联,还是美国和英国,都竭力避免联合国沦为某一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工具,使它们有可能操纵多数,专横地侵犯本国利益。因此明确大国拥有否决权,是三国参加联合国的必要条件。但是“雅尔塔公式”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原则是互相矛盾,这是联合国无法解决大国争端的内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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