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c/o European Commission,Rue de la Loi 200,B-1049 Bruxelles,Belgium. T. (32 2) 299 11 11. Fax 295 01 38 to40. C. COMEUR Brussels. Tx COMEU B 21877.
成立日期与经过: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在欧洲欧共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即西欧共同市场),其中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最为重要。1965年4月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上述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以独立的名义活动。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7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发展为欧洲联盟。但是,欧洲共同体作为欧盟的主要支柱依然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改名为欧洲共同体,同时,欧洲共同体仍是原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三个共同体的总称。
宗旨:根据《马约》的规定,欧盟确定了以下主要目标: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和社会的凝聚力和建立经济货币联盟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和持续的进步;通过执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包括最终形成的共同防务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欧盟的个性;通过制订欧盟的公民身份来加强保护成员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在司法和内务方面发展进一步的合作。
机构:根据《马约》规定,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在欧盟中占有中心地位。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它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按条约规定,其主要机构有:
1、欧洲联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拥有欧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 3年11月8日起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
2、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3、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的监督、咨询机构,拥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的多数弹劾欧洲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4、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是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各项有关条约和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任期6年。
5、欧洲审计院(Court of Audito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帐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
主要活动:在内部从事以下10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2、实行共同农业政策;3、实行共同渔业政策;4、创立欧洲货币体系;5、确立总预算;6、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7、建立政治合作制度;8、建立经济货币联盟;9、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10、开展司法和内政方面的合作。
刊物:《欧洲共同体公报》(Journal officiel)
《欧洲共同体月报》( Bulletin des communautes europeennes )
《欧洲文献》(Le dossier de l’Europe)
《欧洲新闻—对外关系》(Europe Information Relations Exterieures )
《欧洲经济》(Economie europeenne)
《欧洲共同体统计月报》(General Statistics )
《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统计月报》( Commerce exterieur -Statistiques mensuelles )
成员:所有欧洲国家都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成为欧盟的成员。
与中国关系:1975年5月6日,中国同欧洲经济共同体达成建立正式关系的协议。同年9月,中国在布鲁塞尔设立驻欧洲经济共同体使团。1983年11月1日,中国又同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了关系,从而实现了与欧共体的全面建交。1988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在华设立代表团。从此,双方人员往来频繁,领导人多次互访。自1983年起,双方每年举行定期政治磋商,并在联合国大会期间举行外长级会晤。双边贸易逐年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双方签订了贸易协定、纺织品协定、能源合作协定、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等,将合作扩大到工矿、农业、能源、交通、通讯、文化教育、环保等领域,合作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从1980年起,欧共体给予中国部分商品普遍优惠制待遇。从1984年起,双方每年举行一次经贸事务部长级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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