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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什么组织_宗旨_简介)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24 评论:0

秘书长地址: 1000 Sherbrooke ST West,Suite 327,Montreal PQ H3A2R2,Canada. T. (1 514) 285 8219. Fax 288 4772. C. ICAO MONTREAL.

成立日期与经过: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国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决定成立过渡性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4日该公约生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13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宗旨:芝加哥公约宣称: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以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以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

机构:大会(Assembly)

   理事会(Council)

   秘书处 (Secretariat)

   地区办事处(7) (Regional Offices)

主要负责人:(理事会)主席(President)

      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对外关系专员(External Relations Officers)

主要活动:大量日常工作是通过制定和修改《国际民航公约》的18个技术附件来确定各国应采用的统一的民航技术业务标准;通过对各国航空运输政策和业务活动的调研和通过协调,简化机场联检手续等一系列活动来促进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有效而经济地发展,力避不公平的竞争;管理在冰岛和丹麦设立的公海联营导航设备;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缔约国提供民航技援项目的执行机构。

刊物:《国际民航组织公报》(每年10期)(ICAO Bulletin)

成员:截至1994年底,共有183个成员。

与中国关系:1947年该组织正式成立时,我国即为其成员国。1974年2月15日,我国政府决定恢复参加该组织的活动。自1974年起,我国连选连任该组织理事会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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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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