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Rue de la Regence 39,B—1000 Bruxelles,Belgium. T. (32 2)519 3811. Fax 513 42 06.
成立日期与经过:1944年9月5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3国流亡政府在伦敦签署比荷卢关税联盟协定。1946年,3国决定将关税联盟逐步扩大成为经济联盟。1958年2月3日,在海牙正式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宗旨:密切3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协调3国之间的经济、财政和社会事务政策;发展对外贸易,在贸易交往中给予极大的自主权,加强与大国的竞争地位。
机构:部长委员会(Committee of Ministers)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监督和保证联盟条约的实施。
经济联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conomic Union)最高执行机构,由3位主席(每国1名)及各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协调各委员会工作,并起部长理事会与各委员会之间的媒介作用。
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负责日常事务并向部长委员会提出有关实施联盟条约的建议。
议会间咨询委员会(Inter-Parliamentary Consultative Council)3国政府的咨询机构,由49名议员组成。该委员会的职权不仅限于经济问题,还负责政治合作问题。
经济和社会顾问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Advisory Council)由各国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指派27名代表组成。
法院(Court of Justice)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条款并提供咨询意见。
主要负责人:秘书长(General-Secretary)
主要活动:3国之间实现商品、人员自由流通;3国职工和商人在比荷卢的任何一国均享有同等权利;协调3国有关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领土整治、经济、工业、能源、港务、旅游、税收、比利时法郎与荷兰盾的政策;3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签署有关签证和接受外国移民的协定,并在欧洲共同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中采取共同立场。1990年,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成员在内的欧共体9国达成“申根”协议,决定从1993年初起在签字国间实行人员自由流通,但该协定的生效期一再推迟,至今未能实行。
刊物:《比荷卢》(季刊)(Benelux)
成员:3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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