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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现代民族建构-理论探讨[1]·乌干达的法律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85 评论:0

在殖民统治下,有的地方民族曾受到殖民政府的某种优待。这些民族在独立后往往希望保持原来对其他地方民族的优势,这为国家民族的整合带来一定的困难。国家的宪法必须适当处理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以乌干达为例。1966年出现的“布干达叛乱”[1]使奥博特开始了对巴干达族的限制。1966年临时宪法从根本上限制了巴干达人的特权,加强了中央政府特别是总统的权力,对地方民族主义是一次打击。1966年宪法在对付地方民族主义方面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地区和各州政府的自治权力被大大削弱。第二,布干达政府失去了多项自独立以来拥有的特权——间接选举当地国民议会成员的特权、将官方土地作为赠品给予任职酋长和布干达各部长的特权,以及卡巴卡与其他国王不同的特权。第三,宪法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首脑的权力。1966年宪法继承了1962年宪法中关于总统权力的大部分条款,但通过赋予总统实权大大加强了其权力。以前仅具有立宪意义的总统现在开始与总理职权融为一体。同时,其可以在议会休会期间行使立法的权力。

可以看出,乌干达的1966年宪法对遏制巴干达人的地方民族主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一个过渡性宪法,它也为1967年正式通过的宪法奠定了基础。这一宪法的公布激起了布干达政府的不满,他们拒绝了这一新宪法。卢基科(布干达王国议会)于5月20日命令中央政府撤出布干达。两天后,3名布干达酋长被中央政府的警察逮捕。巴干达人进行了顽强的反抗,开始攻击警察局。一些复员军人来到被乌干达军队和特别部队包围的卡巴卡的宫殿。经过一段时间的对峙,战斗于5月24日爆发。政府军很快击败了卡巴卡的手下,占领了王宫。卡巴卡逃到英国,直到1969年逝世。

1967年6月,乌干达政府针对新宪法草案在全国进行公开讨论。这场讨论本身即说明了乌干达政治力量的重心已从倾向地方民族的集团转到了赞成民族统一的集团。1967年通过的新宪法在限制地方民族主义,加速民族建构方面更进了一步。宪法规定,乌干达境内的王国全部废除,由政府向所有国王(除卡巴卡外)提供一笔养老金。布干达王国被划分为四个行政区,与其他地区一样属于地区行政部长(Minister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ons)管理。中央政府对地区行政管理的权力进一步加强。国民议会有权决定地区管理的形式。同时,以前的地区官员均由地区议会(District Council)成员选举担任,现在由国民议会任命。此外,中央政府对地区的金融管理政策也变得更加严格,特别表现在对地区行政费用的控制上。废除对议会议员选区的要求可以说是清除地方民族主义滋生土壤的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以前的宪法规定,议员所属的选区边界由地区边界限定,这实际上为地方民族主义提供了条件。这一规定废除后,如果议员要争取选票,他必须对两个以上的族体成员进行宣传鼓动。这样,在竞选活动中,他必须尽可能避免那些引起民族纠纷或民族矛盾的问题。

可以看出,乌干达的1967年宪法为消除地方民族主义奠定了基础。奥博特政府的政策很明确:乌干达坚决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民族的建构是建立在团结和统一的基础之上的。遗憾的是,奥博特的政权在1971年被陆军司令伊迪·阿明推翻,乌干达的民族一体化进程遭受到严重的挫折。[2]

[1] 1966年2月4日当奥博特在兰戈视察时,在首都发生了一场威胁到他的权力基础的“叛乱”。2月22日,奥博特在内阁开会时逮捕了5名部长。3月2日,他宣布已控制局势。
[2] Nelson Kasfir,“Cultural Sub-nationalism in Uganda”,pp.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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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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