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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现代民族建构-理论探讨[1]·权力分配与酋长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95 评论:0

独立后非洲国家权力的分配还体现在对酋长制的处理上。事实表明,那些采取过激政策全面否定传统制度和酋长作用的国家和原封不动地保留或全面恢复旧制度的国家,一般效果都不佳。相反,那些保留酋长制但限制其政治权力的国家(如博茨瓦纳、坦桑尼亚、喀麦隆、津巴布韦等国)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坦桑尼亚,所有的部落酋长都被解除了他们的政治权力,但允许他们保留头衔,还有的由政府安排在地方上工作。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在独立后不久曾亲自召集主要民族的酋长开会,呼吁他们当好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人民一起建设新津巴布韦。他还分别从绍纳族和恩德贝莱族中各任命5名酋长担任政府参议员。独立后的喀麦隆对传统势力采取承认、利用和限制的政策,将酋长制度整合进行政制度之中。1977年的法令规定,一级酋长由总理任命,二级酋长由领土部长任命,三级酋长由州长任命。各级酋长的职责包括“向人民传达行政当局的批示并保证其贯彻执行”,“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证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等方面起协助作用”,“为国家和其他公共单位征收税款”。[1]酋长制度是非洲的传统政治制度。保留酋长制是在尊重历史和传统以保持稳定的同时削弱传统势力以促进国家的统一。

几乎每个国家的领导人都希望本国的民族问题能得到较圆满的解决,并采取各种措施加速民族建构的进程。然而,他们往往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如果领导人无视地方民族的因素而强调国家的整体利益,往往会引起各个地方民族(特别是较落后的地方民族)的不满;如果他一味强调公平竞争,只讲竞争的条件和资格,启用最合格的人选和地区,更会引发落后民族的不满,因为他们在殖民统治时期被剥夺了准备的机会。反过来,如果他们对不发达的地方民族采取简单的优惠政策,又会引起其他民族的不满,因为后者往往具备更好的发展条件和在平等条件下竞争的资格。独立后的非洲国家都采取了各种政策,如政体上的“联邦制”,分权上的“民族比例原则”,国家政府首脑的“分配制”或有利于普通民众相互融合的各种措施。这些政策或措施或是推进了民族建构的进程,或是为这一进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 《关于传统酋长领地的组织法》(1977年7月15日第77/245号),第15条,第20条。参见杨荣甲《在神秘的酋长王国里》,第98—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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