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政府通过制宪进行的行政区划、地方政府改革和经济改革则是对“分权原则”的落实,也为民族建构提供了保证。戈翁将军上台后,为了消除地方行政区对中央的威胁,宣布了新的行政区划。他将全国划分为12个州,北区分为6个州,南部地区的西区分为2个州,中西区分维持现状,东区分为3个州。接替戈翁上台的穆罕默德军政府又新增加7个州,其中4个在北部,3个在南部。这样,尼日利亚的州达到19个。巴班吉达军政府上台后,进一步实行改革措施,两次对行政区划进行调整。最后,全国共划分为30个州,共辖地方政府500个。[1]这些行政区划的改革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遏制了各地方民族主义的发展,为全国的平衡发展,进而促进尼日利亚的民族建构铺平了道路。[2]
当然,通过法律手段来促进民族建构的过程还表现在其他很多方面。有的国家通过法律重新确立了酋长或地方首领的政治权力。有的国家以法律形式加强地方行政改革,以促进国家与地方各民族的关系,如上述乌干达60年代后期的改革即是通过立法对地方政府制度进行改革,其目的在于通过削减或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来加强中央政权,改变殖民统治区划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因素,统一规划全国的行政管理,以便有利于民族一体化进程。当民主化浪潮在非洲引起冲突时,一些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政党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制定法律来确立政党的组建、竞选和行为规范,禁止那些以参加议会和总统选举为目的、以地方民族为基础的政党组织和地区协会,以防止各政党以地方民族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这将在下一章论述。
[1] 30个州分别为阿比亚、阿达玛瓦、阿夸·伊博姆、阿南布拉、包奇、贝努埃、博尔诺、十字河、代尔塔、埃多、埃努古、伊莫、吉加瓦、卡杜纳、卡诺、凯比、卡奇纳、科吉、夸拉、拉各斯、尼日尔、奥贡、翁多、奥雄、奥约、高原、河流、索科托、塔拉巴和约贝。
[2] 关于中国学者的研究,可参见曾萌华《尼日利亚军人执政时期的政治经济改革》,《西亚非洲》1987年第3期;李起陵《尼日利亚民族国家初探》,《西亚非洲》1994年第3期;刘鸿武《从部族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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