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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现代民族建构-个案分析[1]·联合国干预的局限性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33 评论:0

很多学者责备国际社会对卢旺达大屠杀没有进行干预。可真如此吗?不对。只是干预的方式不同。国际社会的干预可分为负面干预与正面处理。[1]凯瑟林·纽伯利在指出卢旺达大屠杀的四个教训中,三个与国际因素有关:军火在非洲的蔓延;“民主化”进程的危害;出现类似事件威胁时国际社会应采取坚决行动。[2]军火的大量流入使卢旺达局势更趋严重。一方面,卢旺达政府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军火,另一方面,军火在其邻国难民营蔓延,这不仅加剧了胡图族/图西族冲突,而且使大屠杀成为可能。琳达·默文认为,国际社会不仅未能及时制止大屠杀,它向卢旺达提供的援助资金虽意在帮助其经济,实际上为大屠杀创造了条件。“在种族灭绝的计划过程中,整个国际社会也参与其中。”[3]然而,在调动资源或出兵维和的过程中,国际社会的态度十分消极。

实际上,不论是主权国或联合国,都不愿国际干预发生。换言之,国际干预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办法。不容否认,在处理卢旺达危机时,联合国未尽到责任。[4]首先,得到情报后,联合国未采取行动。《阿鲁沙协议》签订后,联合国于1993年10月成立了援卢使团,负责人是达莱尔将军。他于1994年1月11日向联合国报告了胡图族在囤积武器准备大屠杀的情报,要求授权收缴这些武器,但维和部队以超出权限为由拒绝。达莱尔又将情报通告比利时、法国和美国。然而,没有一方采取行动以制止惨案发生。其次,大屠杀开始后,各国使馆忙于撤走侨民。4月2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912号决议,将原驻卢旺达的1500名士兵减少到217名,并授权他们调解停火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5]再次,5月17日,安理会通过918号决议,将援卢使团兵力增至5500人。[6]由于美国方面的阻挠,这一计划始终未能落实。

可以说,联合国在处理民族冲突问题上存在五大局限。第一,名称的局限。联合国虽被称为“United Nations”,但实际上是一个主权国家(states)联合体,维护各成员国的利益成为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从组织的名称与实质看,联合国存在“亲国家”和“排民族”的倾向。第二,宪章的局限。《联合国宪章》一方面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其宗旨之一,但它也明确指出:宪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这些约束使联合国在其成员国发生民族冲突时实施干预行动受到严格的限制。

第三是方式的局限。如何选择?何种方式?这是对联合国的严峻考验。一般认为,联合国在介入民族冲突时有四种方式:维持和平、调解和平、建构和平、避免冲突。[7]实际上还存在一种方式:惩罚暴力,“在有的国家发生的民族冲突中,一方实施的行动明显地违背了人类良知和基本道德,引起世界人民的一致谴责。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采取的行动带有鲜明的立场。为谴责和制止种族隔离制而对南非实施的制裁禁运和为伸张正义设立的‘卢旺达国际法庭’属于这种方式。这可以说是联合国介入民族冲突的第五种方式。”[8]为审判大屠杀的罪犯,联合国在坦桑尼亚设立了国际法庭,法官来自多个国家;比利时、喀麦隆、赞比亚和肯尼亚等国已将逃到自己国家避难的已被起诉的大屠杀组织者交给国际法庭。[9]然而,这一法庭的局限性显而易见。[10]第四,组织结构的局限。联合国组织复杂,事务繁多,各部门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行动重点。如无特殊命令,各部门难以对其他事务发挥作用。卢旺达危机是联合国面对的一种新范式,遏制骚乱成为紧迫任务,既要维和,又要调解;既要军事支持,又要人道援助。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的作用在无战略意义和经济利益的地区尤显重要,因为大国对这种地区不感兴趣。第五,资金的局限。维和行动除了需要各成员国的良知和共识外,还需要经费(每年维和经费约30亿美元)。经费的缺乏使联合国很难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有所作为。更重要的是,联合国在卢旺达的维和行动受到美国的阻挠。[11]

[1] 李安山:《非洲民族主义研究》,第368—373页。
[2] Catharine Newbury,“Background to Genocide: Rwanda”, pp.12-17.
[3] Guy Martin,“Readings of the Rwanda Genocide”, p.19.
[4] 关于卢旺达维和失败已有多项研究。参见Alan J. Kuperman,The Limit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Genocide in Rwanda,Washington,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0; Bruce D. Jones,Peacemaking in Rwanda: The Dynamics of Failure,Boulder:Lynne Rienner,2001; Michael Barnett,Eyewitness of a Genocide: The United Nations and Rwanda,Ithaca: Cornel University Press,2002.
[5]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912(1994)”, Virginia Morris and Michael P. Scharf,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New York: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1998,Vol.2,pp.238-244.
[6]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918(1994)”, Virginia Morris and Michael P. Scharf,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Vol.2,pp.247-262.
[7] 斯蒂芬·瑞安:《民族冲突与联合国》,《民族译丛》,1992年,第6期,第1—14页。
[8] 李安山:《非洲民族主义研究》,第371—372页。
[9] Aryeh Neier,War Crimes,1998,pp.220.
[10] Virginia Morris and Michael P. Scharf,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Vol.1,pp.117-157.
[11] 参见Linda Melvern,A People Betrayed; Wayne Madsen,Genocide and Covert Operations in Africa,1993-1999.还可参见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著:《永不言败:加利回忆录》(张敏、钟天祥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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