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经济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经济计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法国实行了计划合同制。
法国的计划合同制,主要实行两种计划合同。一是中央与地方的计划合同;二是政府与企业的计划合同。
中央与地方的计划合同。中央与地方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为了促使两者计划的协调,计划合同的签订首先考虑:双方要遵守协商合作,保持发展的连续性,合同强调定量化和具体化等三条主要原则。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确定中央与地方共同参与的建设和其他工作;确定经中央同意,符合国家计划,地方十分重视的建设;确定地方之间的横向联合的项目。中央与地方的计划合同制从80年代初开始实行,以后逐步完善。
政府与企业的计划合同,是为使国家计划与企业计划能协调一致而制订的。计划合同的签订首先要坚持政府和企业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考虑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企业利益的原则。在合同内容上,确定企业要按照国家计划,在产品生产、出口贸易、技术进步、劳动就业等方面要具体完成的指标。同时,相应确立国家为了保证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在贷款、投资、物资、劳动力、设备等方面给予的具体安排,使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对等。
中央与地方的计划合同和政府与企业的计划合同,在规定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的同时,都规定了违背合同的惩罚措施。合同一般为期5年。
计划合同制是法国宏观计划调节的重要手段,它为国家计划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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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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