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人权宣言》国内早已有译文,译者已难考。本卷所辑的译文,系周威参照了现有译文,对比法语版进行了部分修订所成。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组成国民议会(l'Assemblée Nationale)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由于认识到不知人权、遗忘人权或者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独一无二的原因,决定将自然的、不可转让的、神圣的人权公布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该宣言经常呈现在社会的所有成员面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行为、行政行为能够时时刻刻与各种公共机构的宗旨相比较,这样会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始终围绕宪法的遵守和全体人民的幸福。
为此,国民议会在最高主宰1789年爆发的革命是对旧秩序、对形形色色特权的冲击,而“一般针对封建制度发生的一切攻击必然首先就是对教会的攻击”。初期,宗教斗争主要围绕教士是否宣誓效忠宪法和1790年7月颁布的《教士法》等问题展开的。理性崇拜(法语:Culte de la Raison)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出现的一种基于无神论的信仰。该信仰由雅克·埃贝尔、皮埃尔·加斯帕德·肖梅特和他们的支持者创立,其目标在于取代基督教。理性崇拜学说的对立面之一,是创始人为罗伯斯庇尔的至上崇拜。这两个信仰都是大革命时期和恐怖统治时期法国去天主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上崇拜(法语:Culte de l'Être suprême)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罗伯斯庇尔试图建立的一套自然神论,并试图将其确立为法国国教以取代天主教。(l'Etre suprême)面前并在其庇护下,确认并宣布人和公民的如下权利。
第1条
在权利方面(en droits),人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平等的。社会差别(Les distinctions sociales)只能基于公益。
第2条
全部政治结合(toute association politique)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的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3条
整个主权的原则本质上存在于国民(la Nation)。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能擅自行使并非明确地来源于主权的权力。
第4条
自由在于能够做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即每个人自然权利行使的界限即须确保其他社会成员(Membres de la Société)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些界限只能由法律确定。
第5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défendre)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阻碍,任何人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6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所有公民有权亲自(personnellement)或者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保护还是惩罚,都应是同样的。由于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根据能力(selon leur capacité)获得各种荣誉,担任各种公共职位(toutes dignités, places et emplois publics),除德行和才能(leurs vertus et de leurs talents)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7条
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任何人不受控告、逮捕或拘留(accusé, arrêté, détenu)。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被依据法律传唤或者扣押(applé ou saisi)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若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8条
法律只能规定显然必不可少的刑罚(des peines)。非根据事先制定和公布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9条
任何人在未被判处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不为扣留人身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réprimer)。
第10条
对于发表意见,甚至宗教观点,任何人不受阻挠(inquiété),只要(pourvu que)发表的意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
第11条
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能自由地讲话、写作和出版著作(parler, écrire, imprimer),但应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对滥用此项自由负责。
第12条
保障人和公民的各项权利需要武装力量。因此,设置武装力量应是为了所有人的整体利益,而非为了武装力量受托者的特殊利益。
第13条
对于维持武装力量和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共赋税(une contribution commune)是必不可少的。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照能力大小平等分摊公共赋税。
第14条
所有公民有权亲自或者通过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有权自由地赞成公共赋税,有权监督公共赋税的使用,并有权决定税额、税率、纳税方式以及纳税期限。
第15条
社会(La Société)有权要求(demander compte à)政府公务人员(Agent public)报告其工作。
第16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没有宪法。
第17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为了合法认定的显然必需的公共需要,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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