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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现代化·解散村社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231 评论:0

进入20世纪,俄罗斯在“特质”与现代化“共性”的缠斗中彳亍,村社作为“特质”社会建制,成为俄罗斯现代化亟待破解的症结,也就是说,俄罗斯要用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共性”去除这一“特质”。由此,斯托雷平改革应运而生。

村社顽固地坚持宗法制集体主义生产方式。1892年,在欧俄粮食产区5个县土地租种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村社是土地租种大户。在切尔尼戈夫省科泽列茨县,村社租种土地为2304俄亩,农民个人(以富农为主)租种土地为481俄亩;塔夫利达省第聂伯县,村社租地38391俄亩,个人租地7476俄亩;塔夫利达省别尔坚斯克县,村社种地9452俄亩,个人租地3459俄亩;塔夫利达省梅利托波尔县,村社租地32163俄亩,个人租地16422俄亩;喀山省亚历山大里县,村社租地10040俄亩,个人租地1457俄亩。[1]村社通过租种土地,扩大村社的耕作面积,应付农业人口的增长和农业生产商品化率的提高,并拴住农民。

村社对农民进行集体主义宗法控制的政治前提是土地,经济基础也是土地。1905年,欧俄12297950户农民,拥有土地138767587俄亩,其中村社农民9479912户,拥有份地115390383俄亩,占农户总数的77.2%和土地总量的83.4%。1900—1905年,20世纪头5年,欧俄地区村社大举购置土地,共购买536890俄亩,农民个人购买95159俄亩土地,村社购地量是农民6倍。[2]

村社占有的土地越多,它对农民实行宗法制集体主义控制的能力就越强,阻碍富农经济向资本主义农业经济转变的力量就越大。20世纪初,沙皇政府认为村社不但在经济上效率低下,而且在政治上成为农民命运的主宰,是对沙皇权威的“分割”。“村社严重妨害农民经济更进一步发展,同时它又保护农民经济,使其无破产之虞。由于一户农民的条田分布在不同地块,农民每年都可以获得中等的收成,旱年在低洼地带得到收获,涝年则从高地取得收成。”沙皇官方农业经济学家李梯恩指出:“村社不仅在经济是无效的,而且它是一个强制性组织,把国家与农民的直接联系给分割开来。正是这种‘分割’,使得村社农民不能高效地进行农业生产,也不能进入亟需劳动力的工业领域。”[3]1904年,时任萨拉托夫省省长的斯托雷平,向尼古拉二世呈递奏章,要求取消村社制。他指出:“村社丧失应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能力,也丧失了对于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作用。……农民一旦可以自由地退出村社,他就会成为独立的、拥有财产的、为国家尽义务的公民。村社已经丧失了存在的理由。”[4]

斯托雷平出身于西欧化贵族家庭,虽醉心于现代化,却毫无顾忌地使用传统手段来达到目的。同为“西欧派”大臣的维特讥评他道:“斯托雷平的力量在于他有一个无可置疑的优点,那就是他的气质,就气质来说,斯托雷平是一个治国之才,……斯托雷平尽管具有高度的气质,但他的思考极为肤浅,几乎完全没有从事国政的修养和教育。斯托雷平的这些品质很不平衡,就所受教育和思考能力来说,他只有一个士官的水平。然而,皇上和宫廷人士显然赏识他那种毫不畏惧的勇敢精神,至于别的品质,没有人能做出足够的评判。”[5]斯托雷平改革的目的,通过强制解散村社,从社会经济基础上,消除宗法制的君父主义建制,建立农村资本主义体制。沙皇尼古拉二世对此很清楚,全权授予斯托雷平推行农村资本主义改革。

斯托雷平把他的改革方案提交给第二届国家杜马审议时,“俄罗斯所有政党毫无例外地反对他的改革。保守政党和革命政党都要求保存村社。前者从斯拉夫派的理念出发,把日趋衰落的村社作为俄罗斯古老传统的一部分加以保留。社会主义党派认为村社土地占有制比千百万小农土地占有制更容易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党的两派都反对斯托雷平改革,因为这一改革将造就出强大的约曼(yeomanry)阶层,危及革命进程。他们认为,改革不能局限于解决土地问题,还应解决更深层次的贫富差距问题,因为只有少数人有能力按市场价格购买土地。社会革命党坚持土地交给村社,由村社租给农民耕种。立宪民主党批评改革不够激进,斯托雷平方案为广大的自耕农提供了反对给地主提供适当赔偿的法律文件。立宪民主党参加到左翼批评阵营,因为他们需要左翼支持其政治改革计划,即把不健全的君主立宪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国会君主制。”[6]

农民以暴动方式,表达渴求土地的绝望心情,仅1905年秋,全俄1/3以上的县份发生农民起义。1905年10—12月,农民起义达1590次,相当于1905年全俄农民起义总数的一半,农民捣毁地主庄园达2000个。[7]农村呈现出爆炸性局面。第二届杜马拒绝审议斯托雷平的改革方案,左派在第二届杜马占优势,在全部528个席位中,由社会民主党、社会革命党、人民社会党、劳动派组成的左派,共获222个席位,占总数的43%。左派阵营,在社会发展取向上不尽一致,社会革命党是19世纪后期民粹派的继承者,主张以村社为载体,经过革命,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社会革命党组建于1901年,以土地社会化和建立联邦政府为政治纲领。社会革命党更加具有吸引广大贫苦农民的亲和力,坚决主张实行以村社为载体的土地社会化或国有化,以农民利益代表自居。社会革命党在反对沙皇政府的斗争中是坚决的,继承了民粹派的革命恐怖主义斗争路线,对沙皇政府要员进行过几百次成功与未遂的刺杀活动。

社会革命党同社会民主党都是信奉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政党,但是社会革命党认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不适合俄罗斯实际情况。此时的社会民主党则在列宁领导下,全面地实践着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理论,认为俄罗斯与其说是受资本主义之苦,不如说是受资本主义不发达之苦(列宁语)。社会民主党对于一切可能导致增强沙皇政权力量的图谋都予以反对,因此,可以说,虽然社会民主党和社会革命党同样对斯托雷平改革方案持反对态度,但出发点完全不同。社会革命党坚持村社立场,反对斯托雷平改革。社会民主党反对斯托雷平改革,是认为这种改革举措将在农业领域极大地拓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而增强沙皇政权力量和合法性。因为斯托雷平改革前的俄罗斯土地制度,“不仅地主土地占有制是中世纪式的,而且农民份地占有制也是中世纪式的。”[8]“要在俄国建立起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必须‘废除’全部土地——无论是地主的土地或是份地——的‘地界’。必须打破一切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必须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铲除一切土地方面的特权。”[9]斯托雷平改革正是为了达成这样的目的,这是俄罗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斯托雷平用暴力的强制手段,来推行农村资本主义改革方案,并得到尼古拉二世的首肯。1907年6月3日(俄历),斯托雷平迫令55名社会民主党代表离开杜马,逮捕其中16位著名的代表。他的借口是社会民主党企图发动起义,推翻沙皇政权。斯托雷平的指控是缺乏法理依据和事实根据的,维特指出:这一指控是“为解散杜马找个借口。……在很大程度上是故意炮制出来的,是有夸大的,不存在这样的图谋,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是内务部搞的。……这样做是为了造成一个国家面临危险的假象,为了使舆论更容易接受1907年6月3日的国家政变”[10]。维特认为这次国家政变是不合法的,“这次政变从形式来看,完全违反了1905年10月17日以后我在任时颁布的国家根本法”[11]

同日,沙皇颁布了解散第二届国家杜马诏书。尼古拉二世煞有介事地在《诏书》中表示:“我痛惜地获知,第二届国家杜马中某些代表彻底地辜负了人民和我的期望。许多人民选出的代表,没有热情为增进人民的福利,增强俄罗斯国力,改善俄罗斯社会而努力工作,相反却执着于分裂国家,制造动乱。……沙皇有权撤销本届杜马,进行另一次杜马选举取代它。”[12]沙皇认为,第二届国家杜马给斯托雷平内阁进行改革的工作,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

1906年10月5日,帝国政府在斯托雷平主持下,发布《农民权利法案》,揭开了斯托雷平改革的帷幕。斯托雷平改革之所以是国家资本主义取向,就在于他通过国家政权的暴力力量,强制实现资本主义农业的两个前提条件——土地自由积聚,农民与生产资料自由地直接结合。该法案规定,农民在权利上与社会其他等级一律平等,免除村社对农民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的任何形式的限制,农民有脱离和继续留在村社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选择村社的权力,农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力,废除村社法庭对农民的司法管辖权等。

斯托雷平内阁把改革的利益动员转到土地上。1906年11月6日,斯托雷平内阁发布《农民份地法案》。该法案第一条规定:农民有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将其所占有的村社份地,作为自己的私有土地。法案还规定,农民可以自由地、不受任何限制地退出村社,其所占有的份地,应确认为私有地,村社无权收回。[13]该法案是一项国家强制推行的土地私有化方案。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方案,只是解决村社土地占有制问题。在该法案发布前几个月,斯托雷平为了避免出现夺取贵族、地主私有土地的革命态势,通过政府公报,昭示天下:“在农村居民中散布这种观念,要求将一切私有土地强制国有化,政府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政府保护所有的人和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认为,私有土地强制国有化,将使农民受到损害。”该法案经修改后,在第三届国家杜马获得通过,1910年6月7日,尼古拉二世正式签署颁布,成为帝国法律。

斯托雷平认识到,光靠沙皇颁布法令是无济于事的,必须使用国家强力工具去推行。他派出军队,到农村强迫农民退社。但是,农民退社比例仍然不高,俄罗斯农民宗法情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开。M.杜冈-巴拉诺夫斯基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披露:截至1913年5月1日,全俄份地已私有化的农户为178.7万多户,已申请份地私有化的农户为250.6万户,加上350万户因所在村社长期未实行土地重分而被1910年法令确定为“自行私有化”农民。“总的说来,村社社员的人数由于推行1906年和1910年法令大约减少了一半。1906年前,农民约有75%占有归村社所有的土地,而现在占有归私人所有的土地的农民人数却大大地超过了占有村社土地的人数。”[14]巴拉诺夫斯基这部著作撰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时研究条件的限制,将退社农民的数量估计过高。

其后陆续发表的数字更接近于实际,1929年,C.斯达诺维奇在《布尔什维克》杂志上发表题为《村苏维埃与土地公社》的论文,指出,在1917年初,欧俄47个省800万户农民实现了土地私有化,另外740万户农民仍留在村社。[15]20世纪60年代,苏联学者整理出较为客观、准确的数字,到1916年初,总共退社的农民为2478224户,占有土地15919208俄亩,占村社农户的26.1%,占村社土地的13.8%。[16]斯托雷平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成效呈边际递减,社会成本呈绝对增大的趋势。改革初衷是保存国体的制度性创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从制度基础上,解构了国体的合法性,把改革的成效,转化为社会成本,迫使制度吸纳,改革持续时间越长,社会成本就越大。改革无法解决社会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因为改革恰恰是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所在。

1907年“6·3”政变后,斯托雷平完全甩开了第二届国家杜马的制约,强力推动农民退社。农民退社,1907年,全俄仅有4.83万户,1908年,激增至50.83万户;1909年,再攀新高,达57.94万户;其后至1915年,逐年回落。截至1915年年末,农民共有200.93万户退社,1908、1909两个年度退社农户占其中54%。在斯托雷平遇刺后,1911—1915年,农民退社户数仅占1907—1915年总退社户的25%。[17]

[1]③ 转引自王云龙《现代化的特殊性道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45页。
[2]② 转引自王云龙《现代化的特殊性道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46页。
[3] Vernadsky, A Source Book for Russian History, Vol. 2, Yale,1972, p.763.
[4] lbid, p.802.
[5] 维特:《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续集,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394页。
[6] M. Dziewanoski, A History of Soviet Union, Prentice-Hall, 1985, pp.71-72.
[7] 孙成木等:《俄国通史简编》,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8页。
[8] 《列宁选集》,第1卷,中文第二版,第770页。
[9] 同上书,第771页。
[10] 维特:《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续集,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398页。
[11] 同上书,第399页。
[12]④ 同上书,第788页。
[13]② Vernadsky, A Source Book for Russian History, Vol. 2, Yale,1972, p.804.
[14] M.杜冈-巴拉诺夫斯基:《政治经济学原理》,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45页。
[15] M. Lewin, Russian Peasants and Soviet Power, London, 1968, p.30.
[16] 转引自王云龙《现代化的特殊性道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0页。
[17] 同上书,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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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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