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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现代化·改革进程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273 评论:0

以农奴制改革为核心的大改革虽然始于1861年,但基本原则是由亚历山大二世亲自制定、农民事务总委员会于1858年12月16日通过的七点改革原则:“一、自新的农民法规发布之日起,农民成为享有全权的农村自由等级,享有人身权、财产权、言论权;二、农民成为国家的自由农村等级;三、农民必须组成村社,进行行政管理;四、农民必须服从由其选举的村社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抗;五、地主只同村社发生联系,不得同农民个人发生关系;六、村社成员必须履行对国家和地主的义务;七、农民必须有序地成为土地的主人。”[1]亚历山大二世的开明之举得到知识分子的赞誉,“在俄国革命的准备时期起了伟大作用的作家”[2]——赫尔岑在其主办的《钟声》杂志上撰文说,亚历山大二世制定的农奴制改革原则,将被未来世代铭记。

1861年1月28日,帝国国务会议讨论农奴制改革法案。亚历山大二世说:“解放农奴法案提交国务会议审议,我认为这是俄国最重大的事件,关系到国家未来的长治久安。再拖延下去,只会更加激起狂怒,并且只会给整个国家、特别是给地主造成有害的、灾难性的后果。……凡是为保障地主的利益能够做的,都做到了。”[3]沙皇一言九鼎,大改革的沉重帷幕徐徐开启。

1861年3月3日,亚历山大二世颁布解放农奴法案,为此发表特别宣言。

《解放农奴法案》第一条宣布:“农奴对地主的财产和人身依附永久性地取消。”[4]法案第一条体现了资本主义立法精神,是对封建主义宗法关系的否定。第二条规定,则把第一条精神加以法权化:“农民和解放的农奴享有农村自由等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法理上农民与地主是平等的主体。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最重要的是土地,农民土地在改革中的获取方式,法案的规定既有资本主义的契约交易方式,又有封建主义的国家指定方式。第三条规定:“地主具有土地全部所有权,地主须分给农民永久所有的宅旁园地和耕种的份地,以便保障农民的生活和保障其履行对国家和地主的义务。农民获得土地资源的数量由各省制定标准,但不得与本法令相抵触。”在规定了农民取得土地的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土地获取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从地主那里取得土地,必须以劳务或现金方式赎买,其额度由各省制定。”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按照国家法令,把土地分给农民,是产权交易。法理上,产权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交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既有利益格局的不平衡,地主与农民处于起点不平等的交易过程中,使得资本主义产权交易成为封建主义超经济剥夺的一种形式。农奴在与地主未订立赎买契约前,称“暂时义务农”,仍履行对地主的原有义务。地主不得与农民个人订立契约,只能同村社集体订立契约。沙皇把农民从地主的超经济强制之中解脱出来,又放到村社这种传统的集体强制之中了。据刘祖熙先生统计,通过1861年3月3日的地主农民解放法案、1863年8月7日宫廷农民和1866年11月24日国有农民法令,农民改革使地主农民平均获得3.4俄亩份地,付出赎金8.67亿卢布,实际土地价格应为5.44亿卢布,赎金比实际价格高出3.22亿卢布。在非黑土地带,赎金高于市价120%,在黑土地带,高出市价56%。到1906年,地主农民已偿付15.65亿卢布(包括利息和各种费用)。宫廷农民平均获得4.2俄亩份地,偿付赎金1.15亿卢布。国有农民平均获得5.7俄亩份地,向国家支付赎金9.64亿卢布。三类农民共付出赎金26.44亿卢布。[5]

大改革对于农民是双重剥夺:一、 剥夺了农民对地主的宗法依赖关系,及其最低限度生存保障;二、 通过赎买把农民货币化或劳务化资源剥夺殆尽。地主经济摆脱掉了农奴的宗法依附关系,使土地经营由超经济的封建主义社会职能转变到纯经济的资本主义赢利职能,通过赎买方式,积聚资金;通过剥夺依附关系,整合资源。地主经济走上了保守的资本主义地主经济道路,即“普鲁士道路”。经济的“普鲁士道路”,必然在政治上导致民族失败。[6]

农民解放法案具有俄罗斯特质的举措,是建立“村社”体制。从此,村社由古老传统的遗存转变为现实社会的体制建制和思想资源。法案第43条规定:“每乡人口为300—2000名男性公民,辖地原则上不得超过距乡治所12俄里。”乡是沙皇政权的基础建制,中央集权要求县与乡整齐划一,便于指令的直接下达,迅速落实,中央政府能够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保障全局的掌控能力。这是俄罗斯与西欧县、乡自治建制大相径庭之处,也是俄罗斯特质性的组织建制。乡由若干村社组成,村社是俄罗斯君父主义载体。村社之所以体现为君父主义,就在于解放农奴的目的,不是使其成为自有小农,而是由对地主个人化的人身依附,转变为对村社集体化的人身依附,村社成为社会组织形式与基本功能单位。沙皇是村社的最高保护人,也是农民的慈父。村社从基层保障了自上而下的社会转型不至于陷入无序、无政府状态,使沙皇政府获得农村社会稳定,其代价是伴随沙皇王朝始终的社会性肿痛。因为,村社实质上是反现代化的实体。法案第46条规定:“村社管理权由村民大会和长老共同行使。”村民大会由每个农户的户主组成,村民大会选举村长和公职人员(税务征收员、粮库管理员等),负责定税、征税、征兵、划分土地、调节纠纷等村务管理。一个村社通常由同属一个地主领地上的农民组成,为了更好地保持国家对村社的控制,使村社农民不致脱逸出秩序的轨道,法案强化了地主对村社的监管作用,第149条规定,地主“享有维护所属领地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的监督权”。国家利用地主制衡村社,地主有权要求撤换村长和其他管理人员,有权把“危害秩序与安全”的农民开除出村社。但是,地主在改革后,大多把自己的寓所搬离农民聚居的村子,迁居城市,成为“不在地主”,对村社的事务大多不关心,逐渐地富裕农民在村社中取得话语权与决策影响力。

“解放农奴这一改革本身就要求一些相应改革,取消农奴制就是消除地主的特权,因而要求新制度的建立。”[7]伴随农奴制改革的其他方面改革有:军事、财政、高等教育、司法、书刊检查和地方自治。

军事改革:俄罗斯军队的军官大多是贵族出身,“十二月党人”是其杰出代表,他们对改革“充满了热情”[8]。克里米亚战争结束后,老派军人舒克霍茨涅特将军任陆军大臣,他“接手军事事务中数百项自由化改革措施”。民族失败的痛楚使冥顽的脑筋也开窍了,但是军事改革仍踟蹰不前。1861年11月,亚历山大二世任命开明官僚季·米留亭为陆军大臣。

米留亭按照现代军制,从军令和兵役两方面进行改革,把全俄划分为16个军区,由陆军部管辖;把兵役期由25年缩短为16年,废除士兵的体罚。1874年1月13日,米留亭主持制定的义务兵役条例颁行。条例规定:“保卫沙皇和祖国是每个俄罗斯人的神圣职责。所有男性成年人,不分阶级,一律应服兵役。”[9]服役期,陆军现役为6年,预备役为9年;海军现役7年,预备役3年。现役或预备役期满人员编入民军,直到40岁。和平时期,军队员额少于应征人数,服现役人员只占应服役人员总数的30%。[10]新的兵役制和军令制,是现代军事制度在俄罗斯的雏形,但是贵族仍是军官的主体,1893年数据显示,贵族在近卫骑兵军官中占96.3%,在近卫步兵军官中占90.5%,在近卫炮兵军官中占88.7%。[11]

财政改革:统一定制的财政体系是现代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现代国家与传统社会的本质区别所在。1860年,亚历山大二世设立帝国银行。1862年,实行“预算统一”、“收支统一”的统一财政制度,取消各部门、各地区的财政独立权限。一切预决算由财政部审理,国务会议批准,定期公布国家收支状况。1864年,财政监督制度改革,在各省建立国家财政监督局,每月检查所有地方权力机构的财务状况。1868年起,定期公布国家财政稽查员报告。沙皇通过财政状况公布,加强了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监管力度,强化了统一集中的财政权,减少了国家财产流失和贪污公款,但加大了体制监督的社会成本,使本已臃肿不堪的官僚机构楼上架屋,由此造成的支出远大于监督的收益。冗员冗吏的负担,迫使沙皇政府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大肆举借外债,“俄国所欠外债从1861年的53700万卢布增加到1900年的396600万卢布”[12]。冗员是封建主义的痼疾,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官本位”的必然产物。“官本位”的人身依附,呈层级递进动态结构,下级依附上级,上级依附总督、大臣,总督、大臣依附沙皇。沙皇为了扩大统治的阶级基础,大肆封官晋爵。上行下效,依此类推,层层增设官位,招亲纳故,形成一个个的官官相护的圈子,花国家俸禄,养自己亲信。1796年,俄罗斯人口3600万,官吏约16000人,2250个居民中有1个官吏;1851年人口6900万,官吏74330人,929人中有1名官吏;1897年人口1.29亿,官吏385000人,即335人中有1名官吏。在19世纪官吏增长是人口增长的7倍,其中大改革后,增长近4倍。[13]

司法改革:农奴制改革是法律关系的调整与变革,因而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司法改革体现现代化的法理准则,在应用法律时,强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普遍性准则。对所有人依照同一法律,遵循同一秩序,在同一类法院审理。一般刑事案件由区(省)法院审理,如不服,可上诉至区(省)法院的高等司法厅。高等司法厅的判决为终局裁定。只有在违背程序法的情况下,才可上诉至终审法院——参政院。民事诉讼或轻度刑事犯罪,归地方治安裁判所审理。

确立了现代程序法的法庭控辩规则,由传统的究辩式“有罪推定”转变为现代化的抗辩式“无罪推定”。建立陪审员与律师制度,法庭陪审员须达12人,才可开庭审理案件,由陪审员投票决定是否定罪,再由法院院长和两名法官量刑。律师必须受过法律专业高等教育并有5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士充任,不是国家官员,但在业务上受高等司法厅的监管。司法独立,法官不受行政机构的任免,审判完全在程序法的规定下进行,不受行政权力支配。

司法改革仍留有俄罗斯特质的空间,1864年12月2日颁布的司法改革章程第204条规定:“案件涉及到反对国家罪行,由高等司法厅和参政院审理。”为了迅速地扑灭人民反抗的革命火焰,该章程第1051条规定:“高等司法厅的任一成员均可独立地审理反对国家的案件。”[14]

大学改革:高等教育是现代国家的培养基,是社会进步的晴雨表。1863年6月30日,亚历山大二世颁布《大学章程》,授予大学自治权。章程第4条规定:“大学校长(在大学内部)行使全权。”大学管理机构包括:“(第5条)除了系外,校务会议、行政管理委员会、校内纪律法庭和副校长或监察员。”大学教学与科研的核心是系,该章程参照普鲁士大学的做法,在第6条中规定:“每一个系由系主任、教授、副教授、讲师、讲座讲师按组织机构表组成。另可聘用不受机构表数量限制的无薪讲师。”大学自治的基础是管理人员的选举制,第8条规定:“系主任每三年由全系大会选举产生,除特殊情况,系主任人选须为教授,选举结果报教育部长批复方可生效。”大学章程特别强调了外语语种教育的重要性,第19条规定:“所有大学均须设立现代外语的讲座讲师,语种为德语、法语、英语、意大利语。”语种的排序,反映了俄罗斯官方与知识界对欧洲的感知程度。西欧对俄罗斯官方的影响以普鲁士为大,对知识分子的影响以法兰西为巨。大学章程把教授治校观念加以俄罗斯化,第24条规定:“校长每4年由全体教授大会选举产生,报沙皇批准。”章程还有一些开放办学的内容,第90条规定:“除在校生外,大学应允许外来人旁听。”章程规定了普适性学位获得制度,第114条规定:“俄国籍和外国籍学生均可获得学位。”章程规定大学自治不受侵犯,大学用图书资料不受书刊检查。可以自由地从国外输入,第130条规定:“大学从国外进口的图书、期刊资料不受书刊检查。”

书刊审查制度改革:沙皇政府对待书刊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借重舆论力量推进改革,另一方面又希望舆论能够限制在许可的范围。1865年4月18日,颁布《书刊法案》,第一条规定:“下列出版物免于书刊检查:A. 两个首都(彼得堡与莫斯科),1. 所有表达出版者观点的期刊;2. 长度不超过160页的手稿;B. 全国,1. 所有政府出版物;2. 所有大学、学术团体及机构出版物;3. 所有古典语言及其译本出版物;4. 图画、图表、地图。”[15]法案接着在“出版自由”的头上,加上紧箍咒,第二条规定:“免于书刊检查的期刊或其他出版物发表触犯刑律的文章,书刊出版者要受到连带的行政处罚。”[16]法案把书刊检查权集中于中央,第三条规定:“书刊检查事宜集中于内务部新设的专职部门负责,由内务大臣直接领导。”[17]沙皇政府一方面扯起“出版自由”的大旗,另一方面,在加以诸多政策性限制的同时,提高出版界的市场准入门槛。第15条规定:“期刊出版者欲免于书刊检查,必须向内务部交纳保证金。”第16条具体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日报须交纳5000卢布,其他期刊须缴2500卢布。”第19条规定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主要用作对刊发违规文章的罚金,直接上缴国库。”[18]法案还规定,内务部主管部门和大臣有权警告发表违规文章的期刊,直至查封。

大改革的各项措施兼具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两重性质,特别是农奴制改革,沙皇利用宗法建制——村社来整合农业社会,使农民从地主的超经济强制中解脱出来,又落入到村社的宗法强制之中。现代化后发地域的社会转型,往往跨过改革对象的制度设施,从传统遗存中发掘可资利用的资源。这既是客观给定的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与文化局限使然,又是改革中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导致的必然结果。改革是人类历史上无法破解的悖论性道路:改革是利益调整过程,其最大利益受损者恰恰是操作、实行改革的中坚力量——既得利益集团,从直观上和可预期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他们的利益将受到具体的损失。但是改革的逻辑结论在此之上,还把由此引发的整体性秩序解体的危局加诸其身,改革者集团就不能考虑改革体制的根本目的问题了。改革不是要彻底革除旧体制,而是改掉其不合时宜的部分,是既有体制的调整与完善。如果改革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解体与秩序体系的崩溃,改革者集团面临这样的危险趋势,必须做出预防性制度安排。村社就是这样一种控制改革所可能产生的无序动荡的制度安排,也是适合宗法农民价值诉求的现实形式。“村社被设计为防止农民反对从前的地主,但也不是地主专横的替代物,它倾向于防范农民的自发的无序的反抗。”[19]村社是宗法条件下传统的组织形态,也是现代化的解构对象。

[1] Vernadsky, A Source Book for Russian History, Vol. 3, Yale,1972, p.592.
[2] 《列宁选集》,第2卷,中文第二版,第416页。
[3] Vernadsky, A Source Book for Russian History, Vol. 2, Yale,1972, p.599.
[4]③ lbid., p.600. 以下引述该法案皆出自于该书,不另注。
[5] 刘祖熙:《改革与革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6] 参阅钱乘旦等《走向现代国家之路》,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3—307页。
[7] G.Freeze ed.〖KG-*4〗, Russia: A History, Oxford, 1997, p.178.
[8]③ D.Saunders, Russia in the Age of Reaction and Reform 1801-1881, Longman, 1994, p.245.
[9]② Vernadsky,A Source Book for Russian History, Vol. 2, Yale,1972, p.625.
[10] D. Saunders, Russia in the Age of Reaction and Reform 1801-1881, Longman, p.247.
[11] lbid, p.248.
[12] 苏联科学院:《英法德俄历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46页。
[13] 转引自王云龙《现代化的特殊性道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8页。
[14] Vernadsky,A Source Book for Russian History, Vol. 2, Yale,1972, pp.615-616.
[15] Vernadsky, A Source Book for Russian History, Vol. 2, Yale,1972, p.616.
[16] G. Vernadsky, A Source Book for Russian History, Vol. 2, Yale,1972, p.616.
[17] lbid.〖KG-*4〗, pp.616-617.
[18]④ lbid.〖KG-*4〗, p.617
[19] D. Saunders, Russia in the Age of Reaction and Reform 1801-1881, Longman, p.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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