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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贫农抵制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241 评论:0

斯托雷平改革把村社集体土地占有,转变为个体农民私有土地,同时维护业已存在的贵族、地主、商人私有土地的合法性。但是,宗法制农民天然地缺乏资本主义私有财产观念,农民自发地抵制斯托雷平摧毁村社的改革,围攻退社的农民,维护村社的集体主义宗法建制。斯托雷平改革,解放的对象,恰恰是最广大的反对力量。斯托雷平改革头4年,农民反抗活动由1890—1906年的平均每年80次,陡增至平均每年3000次,增加38倍。[1]农民反抗斯托雷平改革,集中在主要粮食产区中央黑土地带和非黑土地带,这一地区粮食商品化程度高,对国内外市场依存度大,个体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由于规模小、成本高,难以为继,因而村社组织生产,具有生产规模和基本生活保障的优势,绝大多数农民,除富农外,都依赖于村社。斯托雷平打碎村社的改革,等于打碎了贫下中农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汪洋大海中栖身的舢板,把他们完全抛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惊涛骇浪之中。农民运动的反改革性质,是农民经济宗法性质决定的,也是资本主义农业改革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性质所迫使的。一方面,农民反改革的反抗不利于俄罗斯的社会转型;另一方面,斯托雷平改革具有反人民性。正是这种体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羊吃人”本质的反人民性改革,迫使农民起来反抗。在以沃罗涅日为代表的黑土产粮区,反改革的农民运动在农民骚动总数中逐年上升,由1907年的1.6%升至1910年的64.3%,其他地域农民反抗斗争大多由斯托雷平改革引发,因此,可以说绝大多数农民反抗都具有对抗改革的性质。

在非黑土地带,1907年农民反改革的斗争占农民运动总数的50%,1909年增至67%,1910年及其后诸年份达100%,所有农民反抗斗争都是针对斯托雷平改革。在伏尔加河流域,农民反改革斗争由1907年的7.7%,升至1911年的50%。[2]斯托雷平改革,破坏了平均主义的农村生活世界,引发农民内部的尖锐冲突,贫下中农与富农矛盾凸显出来,1907—1914年,反对富农的起义占农民起义总数的34%。[3]

斯托雷平改革,引发了保卫村社运动。贫农对富农退社的要求予以制止。截至1914年9月1日,向村社递交占有份地转为私有(即退社)申请的269万农户,只有71.8万户得到村社的允许,占总数的26.6%。183万户不经村社允许,自行退社,占67.8%。另有10%的申请者害怕村社的迫害,撤回申请。[4]虽然斯托雷平改革法令明确赋予农民自由退社的权利,但是强大的村社宗法力量对于农民的束缚,使得农民对于送门上的自由,有如烫手的山芋拿不住。斯托雷平可以给俄国农民与西欧农民同样的自由与权利,却给不了实现这些自由与权利的物质条件、制度空间、精神资源。

从1904年上奏尼古拉二世,倡议废除村社,到1911年6月11日,沙皇颁布土地规划条例,宣布凡在实行土地规划地区,农民份地自动成为其私有土地。斯托雷平改革历时7年,斯托雷平为其倡导的改革,付出了生命的代价。1911年9月1日,斯托雷平陪同尼古拉二世在基辅大剧院观看演出,遭到枪手的射伤,不治而亡。维特就其遇刺,不无幸灾乐祸地写道:“过去也有国务活动家死于革命者之手,但从来没有哪一个人像斯托雷平那样树敌之多。尽管如此,他还是受到丧失正义感的人的尊重。”[5]

列宁指出:斯托雷平改革“是很彻底的,因为它是在彻底摧毁俄国的旧村社和旧土地制度”[6]。列宁把斯托雷平改革与农奴制改革作比较,说斯托雷平改革“贯穿着纯粹资产阶级的精神”[7]。列宁认为:斯托雷平改革“丝毫没有提到要维护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丝毫没有赞扬宗法式的农业等等”[8]。“用暴力来摧毁陈腐不堪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为俄国的发展扫清道路。”[9]列宁肯定道:“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10]世界历史对于斯托雷平改革综合症的诊断:打破宗法制社会建制的改革,必须同时保障绝大多数下层群众的生存无虞,把改革的成本以适当的限度,在新构建的社会二次分配机制中予以化解。否则,改革必将蹈入摧毁既得利益集团的革命大潮。历史与逻辑的对立统一规律决定了斯托雷平改革将俄罗斯带入1917年革命,这是沙皇主导的资本主义现代化模式无法挣脱的政治宿命。

[1] 同上书,第252页。
[2] 转引自王云龙《现代化的特殊性道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2—253页。
[3] 孙成木等:《俄国通史简编》,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49页。
[4] 转引自王云龙《现代化的特殊性道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3页。
[5] 维特:《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续集,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487页。
[6] 《列宁全集》,第17卷,中文第二版,第23页。
[7] 《列宁全集》,第16卷,中文第二版,第209页。
[8] 同上书,第335页。
[9] 同上书,第338页。
[10] 同上书,第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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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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