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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德国的殖民统治和掠夺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0日 阅读:196 评论:0

德国占领多哥后,设总督进行统治。总督由德国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行政上则隶属于殖民部。总督掌握殖民地的一切行政权力和军事权力,并负有整个地区的治安责任。总督有1名助理,起初称“办公厅主任”,后改为“首席报告人”。总督不在时,他可以代理其职务。总督下面设有财政局、海军署、公共工程局、土地局等。这些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了总督的参谋部,也就是殖民统治的最高行政机构。根据1903年12月德国首相的命令,在多哥还设立了政府会议,其成员除总督外,还包括一定名额的官员和至少3名非政府人员的欧洲人。政府会议可以对预算计划和法规草案提出意见。

德国殖民当局将多哥分为8个州,设州长进行统治。州长负责征收捐税、维持治安和修建公路,并且对本地居民行使司法权。州长还掌握着一些数量的警备队。为了加强和巩固殖民当局对地方的统治,1907年9月,德国颁布法令,规定对多哥北部进行封锁。同年10月又颁布法令,划定索科德·巴萨里州和芒戈·延迪州为封锁区,未经总督批准不得进入。

殖民当局还颁布一系列法令,控制和占有土地。根据1902年11月的皇帝诏令,建立了“土地册”制度。1904年9月,又颁布法令,规定本地人未登记土地,未经总督批准,不得同外人进行贸易。1910年2月的法令则规定,德国可以占用无主的休闲土地。本地奴隶要申请土地租借权,必须由欧洲传教士作为其代表申请。

德国殖民当局规定的劳役税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它规定各省成年男人必须负担12个劳动日的劳役。纳税人可以缴纳劳役税代替劳役。1914年,在多哥南部,这种劳役税收入达到65.7万马克,构成当地预算的最主要财源。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义务劳动”,实际上是强制劳动。修筑中部地区铁路时,殖民当局就采取这种强迫招募劳动力的方式。除劳役税外,1910年5月,又开始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按每年收入数额分成6份,根据不同级别缴纳2%—10%的税款。虚报者要受到处罚,罚金可高达1000马克,并监禁3个月。此外,还有营业税、迁移税、橡胶交易税、酒精饮料税、通行税、火器税等。甚至对生长3个月以上的狗,也要课以“狗税”;这是根据1910年3月的法令开始征收的。通过这些苛捐杂税,德国殖民当局的收入逐年增长。

殖民统治时期,多哥成为德国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给地。1906年起,多哥对外贸易明显增长。在多哥对外贸易总量中,同德国的贸易占一半以上,1911年为53%;同临近非洲地区的贸易则占多哥贸易总量的1/4,1911年为27%。[1]多哥出口的主要是橡胶、棕榈仁等农产品,进口货物则为棉织品、酒精饮料等。无论是在进口贸易或出口贸易中,德国都占最大的份额,而且不断地增长着。

[1] 罗贝尔·科纳万. 多哥史(下册)[M]. 复旦大学《多哥史》翻译组,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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