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邓小平论述监察工作
邓小平十分重视监察工作。他对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实现途径、加强监察制度建设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构成了完整系统的科学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下面从两大方面来分析邓小平关于如何具体运用监察工具的问题。
一、注重全面、系统、多层次发挥监察工作效能
邓小平认为,只有实施全方位监察,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1.党内监察最直接、最根本
执政党的地位,使党员很容易产生脱离客观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传染上官僚主义习气,导致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盛行。少数人“做官当老爷”,他们心目中“对个人的、家庭的利益关心得太多了”,少数人甚至违法乱纪,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必须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因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
首先,党对政权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必须反对“以党治国”和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早在1941年,邓小平就指出要摆正党和政权的关系。党对政权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但“只有于必要时用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力,绝对没有命令政府的权力”,因而要反对“因党而骄”的不良倾向。党要实现对政权的指导与监督,“首先就要从切实指导与监督自己的党团和党员做起”,放弃指导和监督,就是放弃党的领导。而包办一切,认为“党权高于一切”,同样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党肩负着更为艰巨的历史任务,这种指导与监督作用必须加强。
其次,党的生活要“严一些”,对党员的监督也要“严格一些”。只有全党严格服从中央,保持思想、组织上的高度统一,才会出凝聚力、战斗力。破坏了这一条,就损害了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必须对他严格执行纪律处分”。党章党纪是约束党员的基本准则,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法律制裁之外”。而党员过好支部生活十分重要,这是“接受党的监督”的好办法,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澄清错误思想,提高认识,纯洁组织。可见,“批评的武器一定不能丢”。
再次,党要采取多种手段实施监察。一是各级党代表大会。邓小平严厉批评了那种“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的家长制作风。为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开好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显得尤为重要。“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要经党代表大会讨论,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批评,答复询问,而代表则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同时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务和权限由它规定。二是党委和党支部。党团内部必须“对同级党委会负完全责任,并接受党委的严格监督”,党团对其负责的党员有指导之责,党的代表一切言行必须经过党委会的审查和批准。党委会“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重要问题都要经过党委会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他主张要重视党委内部的监督作用,党委会里面“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的工作。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对“每一个党员的思想情况进行监督”,而党员也有权监督党的领导人,实行互相监督。三是监察机构。包括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组织部门对干部实行鉴定制度的监督”也很重要。1950年,邓小平曾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起来,这是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武器。”嗣后,这两大机构虽有变迁,但党的十三大前基本情况是两者既要监察党员中出现的案件,又要检查党员的纪律和道德状况。嗣后职能分开,纪委主要管党风,监察委员主要管案件。
2.人民群众和政协、工会的民主监督是基础
时刻接受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邓小平充分肯定了群众监督的极端重要性,认为“让群众来监督批评,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扩大群众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发挥群众监督和民主的主渠道。邓小平认为,加强监督工作应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因此,人民代表大会要开好,这很有益处。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更能反映人民的愿望,他认为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挥政协对法律的监督作用。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群众的重要组织,它在革命和建设中起过重要作用。今天“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让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上来,以便党和政府能集思广益,把各项事业推向前进。1978年2月,邓小平当选全国政协第五届委员会主席时,为政协建设及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是重视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相互监督。我党坚持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邓小平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看成是监督的三大来源之一。谈到这种监督的重要性时,他说:“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取长补短,制定的方针政策比较恰当,问题易于纠正,而且民主人士能够“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共产党要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主动接受监督,“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
三是接受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邓小平认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都可以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厂矿企业管理,要扩大民主,“搞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它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厂矿企业里扩大群众的监督”。这就是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制。他毫不客气地说,那些命令主义,搞独断专行的厂矿领导更有必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领导干部“要在大会上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对严重失职或作风恶劣的领导、管理人员,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给予处分或撤换。
3.舆论和报纸的监督作用重大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邓小平就十分重视利用报纸开展正确批评的重要作用。“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报纸办好了,对领导是最大的帮助。因为,“党和政府听不到的,报纸能听到,它能摸到社会的脉搏”。大家都要重视报纸。报社要了解实际,正确开展批评,要重视这种无形的监督力量。“很多地方看到报纸批评了的做法,就秘密地改,这就是报纸的作用”,就是报纸监督作用的发挥。除此以外,刊物、广播也有相当大的作用,这些工具在贯彻实现领导意图上,“就比其他方法更有效、更广泛,作用大得多”。因此,要充分重视舆论的宣传、教育和报道。
4.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可缺少
邓小平认为,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的规定,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的根本保证。1950年,邓小平针对西南局某些干部在革命胜利后出现的退化腐朽思想,明确地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起来,并把它看作是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机构。1956年,他在代表党中央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针对监督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必须加强党的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分子,及时地给以应得的处分。”为了增强监察工作的力度,邓小平提出必须加强专门机构的组织建设。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把纪委改为监察委员会。这一改革措施证明非常有效。翌年,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对此做了充分肯定。他说:“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虽然还是在1955年3月党的全国会议以后才在原有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陆续成立,但是已证明了它们的工作是有效的。”为了保证监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效能,邓小平在代表中央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明确规定了机关的任务和上下级关系。充实监察力量,加强组织建设是完成监察任务的必然选择,“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有足够的干部力量,并且经常对于它的工作给以坚强的支持”。1959年,监察部正式撤销。经邓小平提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邓小平认为,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中央和各地党委搞好党风。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党政分开的思想,指出纪委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而是集中精力管好党纪,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各类法纪、政纪案件,由行政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1987年,国家监察部正式组建,邓小平亲自为《中国监察》题写了刊名。
二、健全党纪和行政法规,加强监察制度化建设
邓小平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为了真正体现监察的本质,他十分重视从党纪、行政法规的制度化建设入手,从而真正保证了监察效能的最终实施。
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监察的主要机制和党建的成功经验。邓小平认为这是我党组织生活多年来经验积累的结果。只有密切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必须健全党委制。他说:1948年9月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于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尤其起了重大作用”。这个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总结了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和经验”,“并且直到现在仍然保持着它的效力”,对加强党的建设具有巨大作用。正因为此,邓小平多次提出健全民主集中制问题,认为它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制度,并且使它完善起来,“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与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党的性质,关系到国家的命运。为贯彻好这一重要原则,邓小平倾注了极大心血,他把民主集中制看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因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特权现象等,这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等的落实,因此,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他倡导下,党的集体领导得到加强,个人专断得到有效遏制,党和国家政治生活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决策民主化更加明显。可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这也是一种监督”。
2.完善政治生活的具体制度
民主集中制原则再好,如果没有一系列具体制度来体现,也要落空。同样,好的做法,如果不用制度去固化,往往也无法坚持。邓小平深知建立政治生活制度的重要性。他认为家长制、个人独断的盛行,各种错误现象的发生,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民主集中制还“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一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邓小平一贯重视对党和政府实行监督。抗战时期,他要求党的干部要遵守抗日民主政权的法令,“党团内部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反对不遵守纪律的现象发生。对党的监察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监察工作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各种规章制度。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好的规章制度被林彪、“四人帮”严重破坏的情况,他认为当务之急是迅速恢复党的传统规章制度,“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在分析特权现象产生的原因时,他认为要解决思想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发生如此不幸的根源在于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出了问题,他告诫说:“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在恢复、倡导建立一些规章制度时,表示要“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病”,主要靠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两条,有了这两条,就可以避免诸如“文化大革命”错误的发生。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是否遵守纪律,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对他们的职权、待遇,制定严格的条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979年,他在《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中,认为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因此,实施《关于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非常必要。不仅生活上严格要求,政治上也要加强管理。“监察工作主要是监察干部”,只有对干部严格管理,经常抓,才能保证干部不出问题。而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总之,“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3.加强党规和行政法律建设
邓小平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出的问题比较多。现在的任务要加紧立法,可先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及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要使民主法制化,避免法律因为领导人的改变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邓小平要求全体党员和人民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解决所遇到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今后“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宪法和党章同为党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每个党员必须遵纪守法,同时也要遵守党章。在邓小平看来,这两个“遵守”并不矛盾。“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对共产党员来说,遵守党纪就内在地包含了要遵守法律。抗日战争时期,他就指出,抗日民主政权中的共产党人“要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党执政后,更是告诫大家“更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每个共产党员,不管功劳多大,职位多高,都要毫无例外地“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总的来说,共产党员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决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干扰法律的实施。同样,任何人违反了党纪也要受到严肃处分。对于党政机构中一切违法现象,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领域内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这股风来得很猛”,对部分同志“遇事手软,下不了手”的态度,邓小平提出了严厉批评,表示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决心狠刹这股歪风。同样,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都要坚决进行反腐败斗争,“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他说,1952年,杀了刘青山、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对于情节严重的腐败分子,“总要依法杀一些”,决不能手软,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总之,认真学习和领会邓小平关于增强监察工作有效性的重要思想是现实的需要、时代的呼唤,它为当前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大理论指导,必将对这一伟大事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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