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很有特色且颇有成效,其主要特点是把国家的宏观分配政策、调节机制以及企业既竞争又自我约束的机制较好地协调起来,因此,能够在稳定物价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均衡上升。他们采取的具体办法是:
一、稳定物价和币值。联邦德国近年来物价指数保持在2—5%之间,1986年个人消费品物价比上年下降0.5%。职工工资在劳、资、政府协议时要考虑物价因素。稳定物价、特别是稳定消费品物价是联邦政府的长期政策。①银行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他们认为价格放开的首要外部条件是没有通货膨胀。②反对垄断,从而制止垄断产品的垄断价格;联邦政府成立了“卡特尔局”,专门监督,取缔垄断。③部分生活消费品由联邦政府定价或限制最高价,邮电、铁路等公用、福利性企业,因是非盈利企业都由国家经营和国家定价。这样,联邦德国的物价和货币政策就保证了职工工资和对外贸易的均衡增长。
二、采取法律手段和建立三方协调、制约机制对个人收入实行宏观控制。联邦德国的工资制度比之英、美、日等国自由得多。其特点是由劳资双方自由协商,联邦德国职工的工会化程度甚高,达90%以上。同行业的工会与雇主协会的对应组织进行工资谈判,谈判的原则不仅要着眼于本方的利益,也要兼顾经济条件、发展趋势等。政府的指导作用则表现在①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工会联合会与雇主联合会,以便贯彻政府的意图;②对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工资的升降可能及幅度作出预测,且公诸于众;③提出政府对翌年工资调整的建议,以供各行业劳资谈判时作参考;④应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工资水平进行影响,以期达到间接控制。
三、既提倡平等竞争,又重视社会分配的公平和安定。联邦德国运用个人收入税等经济手段调节个人收入,保持适当差别。联邦德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收入在42000马克以上的都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这样就调节控制了高收入。国家每年通过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补助、公益事业等转移支付办法,使更多的中、低级收入者得益,以达到社会分配公平和安定。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工资总水平来确定。鉴于政府公务人员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并要求精干、廉洁,因此其名义工资较为优厚。总之,联邦德国工资收入政策的显著效果是使联邦德国因职工运动损失的工日比英、法、日、美等国明显少,联邦德国的相对稳定增长导源于诸种因素,其中包括得益于其“工资自由”与政府轻度干预相结合的收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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