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原西德)于1957年7月27日颁布了旨在限制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的《反对限制竞争法》。
直到二次大战结束,德国一直是个传统的卡特尔国家。战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卡特尔与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这种垄断趋势限制乃至排斥了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目标。1957年7月,联邦德国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这个法律的中心内容是保障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防止或制止任何企业、企业集团对市场的垄断。
为了保证《卡特尔法》顺利实施,联邦政府建立了权威性的监督垄断机构,即卡特尔局。
卡特尔局的主要任务是禁止一切妨害、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一家或几家企业以各种形式垄断市场。卡特尔局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实施四类监督:1.横向监督。即对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督。横向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发生在同一生产或流通部门或同一类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其主要表现是价格及减价协定。2.纵向监督。指对纵向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督。纵向的限制竞争行为发生在相互联系的不同生产或经营阶段,其主要表现是供货方以价格为手段对购货者的生产、销售活动施加压力或影响。3.对事实上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督。从法律上讲,企业有权获得控制市场的地位,而卡特尔局主要负责监督企业是否滥用它们控制市场的地位。所谓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的行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控制市场的企业通过联合、销售折扣、提供津贴和一些歧视性措施来巩固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并排挤现有的竞争者或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另一种是不适当地抬高价格或提出不适当的业务条件,以剥削消费者。卡特尔局对此实施监督是限制市场上垄断势力增长的一个不可短缺的手段。4.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的监督。从70年代起企业合并必须通报卡特尔局。如果这样的合并会产生或加强对市场的控制,联邦卡特尔局有权予以制止。但是合并各方如能证明,通过合并会改善竞争条件,而且这种改善带来的好处大于控制市场的不利影响,则另当别论。
在联邦德国,卡特尔法被称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大宪章”,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卡特尔法的实施和卡特尔局的活动,虽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化趋势,但确实在抑制经济生活中垄断的发展、促进竞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不少具体作法和措施值得那些正在努力完善和利用市场机制的国家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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