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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官搭民烧”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阅读:546 评论:0

什么是“官搭民烧”

明代后期,景德镇民窑数量激增。文献记载,嘉靖十九年(1540年)时,“浮梁景德镇民以陶为业,聚佣至万余人”。至万历年间,“镇上佣工”,“每日不下数万人”。万历时人王世懋在《二酉委谭》中记录了景德镇当时的景象:“万杵之声殷地,火光炸天,夜令人不能寝,戏呼之曰四时雷电镇。”民窑除了生产市场上普遍需要的一般产品外,还生产高级细瓷器。民窑产品的销售地域很广,王宗沐撰《江西省大志·陶书》记载:“自燕云而北,南交趾,东际海,西被蜀,无所不至,皆出于景德镇。”由于竞争异常激烈,民窑在经营上不得不精打细算,工艺上亦必须不断改进,因此显示出比官窑更大的优越性。例如,在燃料消耗相同的情况下,民窑每一窑的产量约比官窑大三倍。民窑的优势被官窑利用,嘉靖以后,凡属宫廷使用的“钦限”瓷,都由民窑生产,即称“官搭民烧”。

明政府每年通过工部颁布所需烧造瓷器的限定数额,称为“部限”。除此之外,因宫廷临时需要而加派的任务称为“钦限”。嘉靖以后,由于朝廷下达的瓷器烧造数激增,御窑厂一般只能完成“部限”任务,“钦限”任务则采取“官搭民烧”的办法,分派给民窑完成。“隆万时,厂器出厂内自烧官窑若干座外,余者已散搭民窑烧。”当时为宫廷烧造“钦限”御器的民窑按照产品的种类分成若干等级,属于上等的有“官古器”户,较次之的有“假官古器”户、“上古器”户和“中古器”户等。民窑根据钦派的任务烧造成器后,由御窑厂派人严格挑选,可谓“百般挑剔”。如民窑无法烧造或挑选不合格,御窑厂就将自己烧造的器物高价转卖给民窑,让民窑用买来的器物上交,以完成“钦限”任务,实质上这是变相对民窑进行的剥削。

自清康熙十九年(1680年)后,“官搭民烧”成为固定制度,全面实行。官窑器大多在民窑的“包青户”中搭烧,“青”指瓷器的成色,“包青”指包烧保证瓷器的成色。官窑器在民窑中搭烧时,均占用最好的窑位,成品检验合格后“俱照数给值”,烧坏则要赔偿。虽然对于窑户来说,这是一种沉重的盘剥,但为了使器皆成正品,完成官方的限额任务,他们势必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精细程度,吸收官窑精工细作的经验,并全力以赴地改进技术,这就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清代满汉贵族所用的各种优质瓷器,一般来自民窑中的“官古器”。清人蓝浦《景德镇陶录》“官古器”条曰:“此镇窑之最精者,统曰官古,式样不一。始于明。选诸质料,精美细润,一如厂官器,可充官用,故亦称官。今之官古,有混水青者,有淡描青者,有兼仿古名窑釉者……”此外,稍次于“官古器”的,有“假官古器”及“上古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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