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20—50年代出现于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的自治运动是在英国移民遵循英国的自治传统,追求和争取英国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和义务中自然形成的社会运动,是一场循序渐进的社会变革。这场运动是澳大利亚本土化发展的重要阶段,英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前所未有的规模移植于澳洲,并与当地的社会现实有机结合。这是一个相伴于经济发展的社会转型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澳大利亚由流放犯殖民地逐渐转化为公民殖民地,由以英国移民为主体的居民群体逐步演进成为一个新的“健康社会”,进而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在这一时期的澳大利亚,特别是在《达勒姆报告》问世后,一方面是英国政府通过司法程序,顺理成章地将殖民地内部的管辖权逐步移交澳大利亚人;另一方面,人们按照英国的社会模式再造了一个“澳洲版”的英国社会,澳洲成为了地道的英国“海外部分”。
移植英国的代议制是澳大利亚自治运动的第一个内容,同时也构成了运动的第一个阶段。直到1823年,在澳大利亚各地,总督一直执掌实权,不受任何限制,“在生命与自由,土地与工人各方面实操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在他的权威下,“奴隶也能恢复自由,自由民也能沦落到与奴隶不相上下的地位”[1]。这些法定权力是在1787年由英王和英国议会授予的,与流放犯殖民地的社会结构与状况是相吻合的。然而,进入19世纪后,澳洲的社会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社会结构有了重大改变,社会政治正在向着英国式的民主化方向发展,因此,为维护流放犯殖民地而建立的总督专权政体和流放制度的不合理性已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流放犯殖民地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政策对来自英国的自由移民来说愈加不适宜,以致愈加令人难以忍受,因为它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们的民主权利,所以,总督成为众矢之的,英国的自由主义思想自然成为人们抨击总督的依据,而建立在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上的英国的政治制度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人们用以维护自身利益和限制总督权力的工具。
在英国,人们以代议制将国王置于法律的控制下,创立了君主立宪制。那么,在澳大利亚,与前者同宗同源的移民们同样要以相同准则和制度,将英王的代表——总督——置于法律控制下。于是,人们纷纷就总督的权力是否符合英国法律而向英国政府提出质询,进而要求用立法手段对此加以限制。鉴于新南威尔士等地的社会变化,尤其是这些地区的经济已成为英国经济的一部分,为了稳定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英国政府同意在新南威尔士建立一个咨询性立法机关。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反对总督的专权正是对“海外监狱”的社会制度的否认和对英国民主制度的渴求,而不是反对英王。其原因一是人们坚持认为“我是英国人”,因而理所当然地是英王的臣民,“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人们对国王怀有一种敬重的心理”;二是尽管明知总督是英王的代表,但在人们的意识中仍习惯地将英王与总督加以区分,将种种不满与抱怨统统强加于总督,甚至认为“是总督伤害了英王”。这样的情况在18世纪北美独立战争期间也出现过。可见,英吉利民族特有的忠君意识随英国移民一起进入了澳大利亚。
1823年7月,根据比格的调查报告,英国议会通过了《改善司法条例》(又称《新南威尔士立法法案》)。依此条例:(1) 成立新南威尔士行政会议,协助总督处理政务,负责向总督提供咨询意见。其成员由英国殖民大臣任命,仅对英王和总督负责。(2) 成立新南威尔士立法会议,由5—7人组成,协助总督从事立法工作。其成员由总督提名,英国殖民大臣任命。在表决中,必须有总督一票,立法会议的法案才能通过。(3) 组建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以保证立法会议通过的议案不与英国的法律相悖,授予它刑事裁判权和民事裁判权。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由12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审讯。(4) 宣布范迪门地区正式脱离新南威尔士的管辖,成立独立的行政区,并建立相应的立法会议和最高法院。
尽管《改善司法条例》能否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的第一部宪法目前尚有争议,但可肯定,它不仅是现代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的起源,而且是澳大利亚走上民主道路的开端。虽然总督仍大权在握,但其权力开始受到分散和约束,并被逐步削弱。也就是说,该方案开创了限制总督权力的先河。布里斯班成为澳大利亚第一位权力受到约束的总督。英国的国家政治权力机构中的制衡机制以总督权力受到殖民地法律限制的形式在澳洲显露出雏形。澳洲社会形态的转变以代议制的移植和确立而进入实质性阶段。由于代议机构所涉及的领域和所讨论的问题均是澳大利亚的,因此,英国的代议制在这里被澳大利亚化了。
此后,自治运动向纵深发展。以温特沃斯为代表的澳大利亚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成为运动的领导者。在当时的第一家不受殖民地当局控制的刊物《澳大利亚人》上,温特沃斯确定了自治运动要“独立而坚定—自由而不放荡”的行动原则。他认为:英国将会吸取美国独立的教训而在澳洲谨慎从事,因此,建议“把这些政治改革的要求同殖民地与母国的联系问题结合起来”,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颇有价值和极具影响力的主张和观点。他的“自治、独立、民主”的思想成为自治运动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
1828年,慑于澳大利亚自治运动的发展和深入,为了缓解冲突,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修改《改善司法条例》的法案。根据该法案,立法会议的成员增至15人;取消前法案中关于总督一票决定立法会议的法案能否通过的规定,改为立法会议表决结果以多数赞成为准。这一修改法案的主要结果“是在立法方面明确地把立法会议置于总督之上,并加强了它拨款的权力”[3]。作为1823年法案的补充和发展,它表明自治运动以代议制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为标志而向前又迈进了一步,也显示出英国政治制度和社会体制的澳大利亚化是澳大利亚自治运动的基调与趋势。
进入1830年代,民族经济的自然发展和土地恩赐制的自行解体,使得流放制度的瓦解已是大势所趋。1839年,英国政府下令停止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的犯人劳动指派制;1840年,英国殖民大臣罗麦宣布停止向新南威尔士输送流放犯。当然,废除流放制度的举措是不彻底的,仅在新南威尔士一地实施,直到20多年后才在澳洲全面废止这种“纯粹的奴隶制”。但它实际上宣告了流放制度的终结,排除了澳大利亚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一大绊脚石,使澳大利亚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840年代是澳大利亚自治运动进入高潮的时期,民族经济的孕育使以农牧业为特色的民族国家隐约可见。其他先后建立的澳洲殖民地在社会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也都要求仿照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建立自己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这使澳洲以英国为模式的政治制度逐步完全取代流放犯殖民地的政治体制势在必行,因此,继移植代议制后,移植英国的地方自治制度渐渐成为澳大利亚自治运动的主要内容。“解放论派”与“排斥论派”虽然还时常就刑释人员能否进入司法部门而争论,但是,双方在争取自治问题上则是观点一致,步调默契。为了推动自治运动发展,“解放论派”成立了“澳大利亚爱国者协会”,而“排斥论派”则组建了“排斥论者协会”。1840年,两派握手言和,“殖民地的政治联合一致,反对新的总督,反对帝国的土地政策”。“当英国的利益与地方上(指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的利益关系不相吻合时,要求更大政治自治的呼声就会大幅度增长”。[4]
面对这般状况,为了防止重蹈加拿大1837年暴力事件的覆辙,正逐渐奉行“自治原则”的英国政府采取了顺应发展的态度,“给予特殊的承认”。18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按照选举原则建立新南威尔士政府的法案,即《1842年自治法案》。这是一份直接涉及新南威尔士政治体制转型的重要文献,根据该法案,代议制在新南威尔士得到巩固和完善,使其在走向自治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步。这份法案体现出澳洲由英国化转向澳大利亚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依此,澳大利亚成立立法会议,由12位英王钦定的议员和24位民选议员组成;选举人和被选举人有法定的财产资格条件;选举人须拥有价值200英镑的不动产或20英镑地租收入,被选举人须拥有价值1000英镑的不动产或100英镑的地租收入;[5]立法会议有权为殖民地制定法律,有权划拨地区的财政收入;服刑罪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刑释人员享有上述权利。
1843年,新南威尔士依据该法案举行了第一次立法会议选举,结果是在24位民选议员中,3/4来自农村和牧场,使得立法会议基本上由这一地区的大地主和大牧场主所操纵。这与当时的新南威尔士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状况相吻合。对此,有人解释道:“当我想到,这是一个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国家时,我并不认为农业和畜牧业者占据优势是不恰当的。我们没有制造业中产生出来的商业,这里没有制造业,而商人不过是农业经营者和畜牧业者的雇员罢了。”[6]可见,该法案是适合并能体现新南威尔士社会现实状况的。另外,在这一法案的一些具体细节问题上也表现出本土化趋向,例如,就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资格而言,其原则是英国的,恰是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在澳大利亚的体现,但其财产资格标准则大大高于英国,这是澳大利亚社会现实所决定的。
这一法案的颁布是澳大利亚宪政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它的重要作用在于使总督的权力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和削弱,他已经不能够控制立法会议和殖民地政府。这是新南威尔士社会转型过渡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但是,它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如严格的选民财产资格条件使2/3的成年男子没有选举权,因而,无论是从选举过程还是从选举结果来看,事实上,选民是拥有财产的选民,而立法会议是大有产者的立法会议。再有,该法案的实施范围仅局限于新南威尔士,其他地区尚未依此进行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然而,该法案无可争议地标志着自治运动已发展到较高水平,并进入以建立责任政府为目标的第二阶段。新南威尔士处于运动的前导位置,其他地区则紧随其后。
1846年,H.G.格雷出任英国殖民大臣。他在莅任的时候就明确宣布:他赞成新南威尔士和澳洲其他殖民地实行自治。1849年和1850年,格雷两次向英国议会提出澳大利亚政治改革法案。1850年的法案被通过,即《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条例》。它是《1842年自治法案》的补充和扩大,适用于澳洲全境,这意味着澳洲各殖民地均可执行1842年法案。它规定各殖民地的土地所有权、国防和外交仍由英国把持。1842年和1850年的两次宪政改革是澳大利亚人以立法的形式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削弱总督的权力,在摆脱英国控制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性进展;另一方面则通过殖民地立法权的扩大,使各殖民地的自治程度得到稳步提高,为民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确保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环节的衔接。此时此刻,澳大利亚各殖民地责任政府的建立已是瓜熟蒂落,随之而来的“淘金热”则猛然加速了成立自治责任政府的进程。
随着羽毛的丰满,新南威尔士已不再满足于现有的代议制度,认为它形同虚设,深感不如取得完全自治。1851年,在温特沃斯的领导下,按照《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条例》组建的新南威尔士议会向英国殖民部递交了一份建议书,要求废除英王对殖民地议会所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给予殖民地以赋税的支配权和公务人员的任免权。“这请愿书既有挑战的口气,又闪烁其词地提到美洲的起义”,意味着新南威尔士将成为一个脱离英国的独立国家。格雷予以严词拒绝。[7]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哗然,共同对英国施加压力。后来出任英国殖民部常务次长的雷·罗杰斯以当时流行的悲观论调预言:“令人遗憾的是,无论你怎样让步,只要不给予绝对的独立权,就难以使殖民地人民满意,因此很难预料怎样才能做到在保持良好的情况下最后分手,我想这是我们一致期望的。”[8]
但是,“一种发展的自然规律很快就使英国政府不得不承认殖民地的自治”。1852年2月,J.帕金顿接替格雷出任英国殖民大臣。他采取了较为开明的政策,[9]12月,英国政府“允许各殖民地按照由威斯敏斯特立法通过的宪法来建立内部自治政府”[10],决定授予澳大利亚东部各殖民地仿效英国建立议会的权利。殖民地议会因此而拥有了立法权;拥有任免公务人员的权力,而不必与英国协商;它通过的法律若无损英国及英王利益,英国政府和英王就不干预或否决。1865年英国议会颁布的《殖民地法律有效性法》明确了英国议会与澳大利亚各殖民地议会之间在立法程序和立法有效性等方面的关系。[11]就这样,责任政府在新南威尔士、范迪门、维多利亚和南澳大利亚分别建立。1853—1856年,上述四个殖民地的立法会议着手制定宪法,两院制的责任政府相继建成。为了纪念这一胜利,范迪门正式更名为塔斯马尼亚。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两殖民地随后也各自制定了基本上与新南威尔士宪法相同的宪法,组建了责任政府。澳洲社会性质与形态由英国的流放犯殖民地转型为英国的公民殖民地。
在这六个责任政府中,最高权力名义上仍归英国议会,但英国政府的实际权限仅在于殖民地政府和民众尚不关心和注重的国防和外交等事务上,而各地区事务的决定权基本上掌握在各责任政府手中,使之因此而拥有很大程度上的自治性。总督逐渐体面地放弃了权力,从主宰一切的独裁者成为一个单纯的英国王室的代表性象征,他已“无权做好事,也无权阻止别人做好事”。这种在社会转型中形成的政治制度完全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翻版。殖民地责任政府在组成结构和权限范围等方面都类似英国本土的郡级政府,对英国政府负责。换言之,在人们眼里,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等六个澳洲殖民地与英伦岛上的肯特和苏塞克斯等郡在英国的行政管理上并没有多少本质上的区别。英国殖民部代表英国政府监管着澳大利亚各责任政府,而作为“英国的海外延伸部分”的地方政府的各责任政府履行着与英伦的地方政府基本相同的职责:“环境、保护和个人”[12]。可见,英国政治制度中地方自治原则在此得到移植和复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人是在着意复制一个英国社会,但是,他们却无意识地,或不以意识为转移地造就了一个以自立为发展趋势的澳大利亚社会,澳大利亚民族的形成已见端倪。
自治运动对澳大利亚的影响是深远的。第一,它为民族国家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场运动的作用下,各地之间的交往与日俱增,联合和统一成为发展趋势。对此,温特沃斯预言:澳大利亚进入了“一个一定会……促使我们从殖民地过渡到一个国家的时代”。第二,这是一场以争取自由和平等为内容的民主运动。责任政府的建立是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与澳大利亚的现实社会相结合的产物,对以后澳大利亚的变化与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导向性影响。第三,自治运动推动了澳大利亚民族的形成。这渐进的运动进程也是切身利益趋于相近的人们相互交流、了解和融合的过程,民族感情和民族性格得以萌发,民族意识大有呼之欲出之势。
这场运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光阴,完成了澳大利亚社会形态从流放犯殖民地向公民殖民地的转型,“海外监狱”的历史由此终结。在此过程中,英国的社会意识和政治制度随英国的移民而被移植过来,并逐渐被本土化。这构成了澳大利亚社会发展中的一大特点。澳大利亚人自觉地保持着“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的特征和风俗习惯”,“信奉英国的社会、政治思想和欧洲文化”[13],因此,他们自然会以此为依据,要求重获在英国所享有的自由与民主权利。平等意识成为澳大利亚社会意识的突出内容,自治运动实际上就是“澳大利亚的英国人”向英伦的英国人争取平等的斗争过程。1830年,温特沃斯在一份致英王的请愿书上写道:“应把英国宪法上的权利全部给予丧失了不列颠权利的英属殖民地。”[14]
由于自治运动在主观动机上无意反对英国,而是要争取和恢复“生而自由”的民主权利,所以,澳大利亚人在思想意识上自然地遵循英国的理论,在行动上习惯性地全盘照搬了英国的制度,而不是去另行创造。在这点上,他们与美利坚民族的意识和美国人的行为大相径庭。澳大利亚的自治运动不仅在进程上与英国的民主改革同步进行,而且在形式上也采取了英国的模式,即宪政改革。然而,每一种能够远渡重洋抵达澳大利亚的事物都已改装变样,英国的自由主义和民主制度在使英国的中产阶级逐步成为国家统治者的同时,也将移居澳洲的英国移民凝聚在一起,催生出一个新的民族——澳大利亚民族。所以说,自治运动是澳大利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阶段——英国化转向具有民族化属性的澳大利亚化。
19世纪上半期,“澳大利亚英国人”对英国政府原本用于对付罪犯的现行管理制度愈加不能容忍,这种情绪以及要求改变现状的鼓动或许会导致与北美独立战争有相同或类似性质的暴动与分离。而英国“自由帝国政策”在澳大利亚的实施,成功地维系住了澳大利亚人的母国情结,在不知不觉中消除了“任何分离趋势”,“国王的谋士们总能够使气冲霄汉的不满改变成为冷静的运动”[15]。澳洲的殖民地依然保持着对英国的依附,虽然,也有人意识到“迟早澳大利亚会走上自己的道路”,但“实际上,殖民地的人们并不寻求独立”。当时的维多利亚激进人物G.希金博特拉姆曾写道:“现在的这代成年人仍自然地与母国紧密联系在一起。”[16]
在澳大利亚人眼里,责任政府是英王“赐予”的礼物。澳大利亚的资深历史学家H·赫尔曾写道:“在1848年至1856年间,(英国)同意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建立责任自治政府。”而加拿大的权威学者R.M.达伍森以相同的口吻写道:“(英国)对责任政府的认可……给予了英属殖民地以管理他们内部事务的权利。”②在英国法定的管理体制上,此举使殖民地的责任政府与英国的政府部门平起平坐了。种族感情的纽带依然牢固而稳定地维系着英国与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澳大利亚对英国的依附。
对于这种依附,感情纽带是重要的,当年正是这种感情纽带的断裂致使北美十三州走向了独立,但是,更重要的是这种依附是建立在立法制度基础上的。塔斯马尼亚司法部长A.克拉克说道:“作为依附,我们与英国的关系不是基于对英王的承认,或是基于对枢密院的尊崇,伟大而威严的事实……是我们的立法体制是从属于英国议会的。”[17]对于这种依附关系,英国是满意的,“自由帝国政策”被验证是行之有效的,“女王陛下对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统治的改良方案”实现了格雷的预想:“在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建立一种以……很好井井有条的自由的原则为基础的政府体制”[18];澳大利亚人是满足的,母国认可了他们作为一个英国人而应与生俱来的,但又一度被母国忽略的权利。
由于澳洲与英国之间存在着如此密切而正规的联系,以致有人认为这是“一个不正规的殖民地”[19]。1867—1868年,爱丁堡公爵阿尔弗莱特王子出访澳洲,这是澳大利亚接待的第一次“王室巡游”。尽管在许多场合,澳大利亚人对英国殖民部显露出不恭敬的态度,但他们对他则抱以极大的热情,强烈的效忠情感尽显其中,特别是当阿尔弗莱特王子因遭遇一位爱尔兰移民的暗杀而负伤时,这种情感达到了“疯狂般的”程度。[20]各种庆典仪式活动不仅体现出了澳洲的财富与力量,而且显示出澳大利亚人就是英国人,澳大利亚社会与英国社会一模一样。
在19世纪中期,在英国和澳大利亚,有不少政治家和学者预言澳大利亚将会逐步成为独立国家。1851年7月,已年迈的温特沃斯说道,“淘金热”将开辟一个预料不到的新时代,“一个一定会在短短的数年之内促使我们从殖民地过渡到一个国家的时代”[21]。然而,澳大利亚不是美国:美国人运用战争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建立起不同于母国的社会制度,彻底地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完成了创建民族国家的使命;而澳大利亚人则采用温和的手法来争取自治,通过移植英国的各种社会制度,再造了一个英国式的社会。尽管英国“赐予”澳大利亚人的责任政府是一个权力有限的地方政府,但是,澳大利亚人已经满足了,他们关心的是“权利”(right),而不是“权力”(power)。自治运动并没有损害澳洲各殖民地与母国之间的关系,而彼此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了,澳大利亚人一方面兴高采烈地享受着自治权利,另一方面又心安理得地继续依附着母国。
[1] G.格林伍德:《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第65页。
[2] K.Healey,Towards a Republic?,Vol.13,Sydney,1993,p.9.
[3] G.格林伍德:《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第86页。
[4] F.Crowley,A New History of Australia,p.84;M.Mckenna,The Captive Republic,p.18.
[5] G.格林伍德:《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第87页。
[6] 同上书,第88—89页。
[7] J.Ward,Earl Grey and the Australian Colonies,1846-1857,pp.236-239.
[8] G.格林伍德,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第174页。
[9] J.Ward,Earl Grey and the Australian Colonies,1846-1857,p.223.
[10] W.J.Hudson,Australian Independence,p.9.
[11] Ibid,p.13.
[12] 环境事务指市镇和乡村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护事务指警务、消防和民防;个人事务指教育、住房、居民卫生和福利事业等。
[13] H.London,Non-White Immigration and the “White Australia Policy”,Sydney,1970,p.4.
[14] 张天:《澳洲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15] K.S.Inglis,The Australian Colonists,Melbourne,1974,p.68.
[16]② W.J.Hudson,Australian Independence,p.10.
[17] Ibid,p.14.
[18] G.格林伍德:《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第130页。
[19] L.Trainor,British Imperialism and Australian Nationalism,p.2.
[20] F.Crowley,A New History of Australia,p.163.
[21] G.格林伍德:《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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