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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现代化进程中的种族问题·20世纪中期以前的澳大利亚土著政策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263 评论:0

殖民入侵产生了澳大利亚土著人问题。白人殖民者对待土著人的态度是较为复杂的,虽然视土著人为野蛮的、未开化的、低人一等的这一总的看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没有本质性变化,但他们对待土著人的态度还是有了微妙的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对他们的土著政策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形成了具有特定内容且带有鲜明阶段性特征的土著政策。澳大利亚土著政策的演化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各个时期分别奉行不同的政策:即屠杀和驱赶、保护与分离以及同化与融合政策。[1]
第一个时期是从殖民入侵直至19世纪中叶,殖民者对土著实施屠杀和驱赶政策,造成土著几近灭绝。大约五六万年前,土著人就已生活在澳洲大陆。有些学者根据其外形特征认为土著人来自于东南亚。澳洲土著人的皮肤一般呈棕色,头发漆黑、卷曲且浓密,面部以眼睛深凹、眉毛浓重、下巴较宽、鼻子扁大为其特征。在接受西方文明之前,土著人就发展了较为复杂的社会组织,包括与土地使用与管理有关的法律[2],但他们从没有发展过真正的农业,当然也就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他们笃信宗教,与欧洲人一样很早就有了崖画,也与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一样很早就实行了土葬。[3]殖民者入侵之前,这里的土著居民过着一种安逸和有规律的生活。1770年,J.库克作了如下描述:“他们过着一种平静的生活,这种生活没有被生活条件的不平等所扰乱。陆地和海洋慷慨地赐予他们生活所需的所有东西。他们并不垂涎于豪华的房子、家用物品等,他们在一种温暖和舒适的气候下生活,享受每一缕清新的空气……”[4]
然而,白人殖民者的到来却彻底改变了土著人的命运。1788年1月26日,英国“第一舰队”的到来拉开了英国在大洋洲殖民的帷幕。此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建立起来。也就是说,英国当时既没有得到土著居民允许,也未与土著居民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谈判,就占领了新南威尔士这片广大地区。
土著人和殖民者的早期接触造成了两种生活方式之间的根本对立。土著人曾试图通过谈判和交流的方式将欧洲人纳入自己的社会模式,但欧洲人根本不愿意融入土著社会。即便如此,直到19世纪20年代,殖民地的有限规模与澳洲的辽阔幅员仍然使得双方有可能以某种形式共存,但殖民者的牧场边疆地区的迅速扩张扼杀了这种可能性,因为扩张导致了一系列创伤巨大的遭遇战。[5]在殖民扩张下,土著人失去了打猎和捕鱼的场所,没有了食物,有时不得不偷捕殖民者的绵羊为生,再加上从监狱里逃跑的罪犯,有的躲在土著人当中,这就为殖民者大规模屠杀土著人提供了借口。1824年,欧洲殖民者与土著人的冲突不幸升级。有超过100名土著人在新南威尔士的贝塞斯特被屠杀。1825年,英国政府下令:有必要以暴制暴。殖民者把土著人当做打猎的对象,用步枪射击他们,并引以为乐。一位名叫梅杰的牧场主甚至说,土著人已经使用这块土地无数个世纪了,他们应该像灭绝的化石一样让路。在范迪门,仅1828年的一个月内,欧特兰兹附近地区就进行了28次土著人杀死白人定居者的调查,总督随即宣布实行戒严。在以悬赏猎人的方式进行打击未获成效之后,总督下令由3000人组成一条警备线,将土著人驱赶至南部海岸地区。
殖民者不止一次动用诸如新南威尔士军团等英国正规军进行战斗。1830年,殖民地政府派遣500名士兵前往范迪门打击土著人。1834年,刚刚成立的西澳大利亚殖民地总督率领当地驻军的一个分队在平贾拉与农戛人交锋,约30名农戛人在这场战斗中毙命。[6]19世纪30年代,根据英国的法律和习惯,殖民者不应与土地的原所有者签订条约。因此,在塔斯马尼亚的土著人被迫迁走,并被安置在弗林德斯岛。恶劣的生活条件导致很多人死亡。后来,土著人又被转移至开普巴伦岛。
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白人殖民者都对残害土著人的暴行感到心安理得。一些白人殖民者认为,这样的非人道行径包含了不公正的剥夺。他们提出警告:“我们的手上沾满了鲜血。”1836年,伦敦的基督教福音派教徒创立了英国与外国土著保护协会。[7]协会还在英国议会中推进其事业,下院的一个调查委员会于1837年发现南非、澳大利亚和北美的殖民化给土著人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土著人“明确的、神圣的权利”、“对他们自己土地毫无争议的权利”受到漠视。[8]“议会特别委员会”[9]向议会递交了一份有关澳洲土著即英国殖民情况的报告。1838年1月31日,英国“战争与殖民地国务大臣”巴朗·格伦埃格爵士将这份报告转交给了澳洲总督乔治·吉普斯。报告建议在澳洲设立“土著保护者”。“土著保护者”被要求学习土著语言,其职责就是保护土著人权利,反对剥夺土著人财产,保护他们免遭残酷暴行、压迫和非正义行为。“菲利普港保护者站”因此建立起来。乔治·奥古斯都·罗伯逊被任命为首席保护者,还有四名全日制的保护者,他们是罗伯逊的工作助手。[10]
“土著保护者”的角色名义上是保护土著,特别是保护偏远地区的居民,其作用还包括对土著人婚姻、居所及其财务进行监管。但在殖民氛围下,区区几个土著保护者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或者说他们根本保护不了当地土著。如在“土著保护者”设置以后,残杀土著人事件仍屡见不鲜。1838年,新南威尔士北部的利物浦平原地区见证了一系列对土著的屠杀事件。为替几名被杀的牧羊人报仇,努恩上尉和他旗下的23名士兵在劳米河边的维尼伽山丘至少杀死100名(很可能是这一数字的三倍)土著人。6个月后,在迈耶尔克瑞克站,约有30名土著遭到12名牧场主的侮辱和枪杀,尸体被焚烧。这些牧场主中有11人是罪犯或有犯罪前科,其中7人后来被判绞刑。这是澳大利亚历史上第一次对犯法的殖民者进行惩罚。就在这次屠杀后不久,有200名土著在格莱伍森德附近被杀。[11]1840年在朗拉贡就发生了对土著人的种族屠杀,整个土著人社区的人口被屠杀殆尽。[12]
为了对付土著人,殖民者可谓机关算尽。在新南威尔士,总督部署了骑警部队来对付土著人。后来还征召不同部落的土著人加入骑警部队。这种武装部队的机动性和火力令人无法抗拒,而征召土著人入伍是大英帝国的一贯伎俩,即利用被征服民族去打击那些不肯就范的群体。[13]1837—1853年间,殖民当局在维多利亚组建了“土著警察”,用收买、拉拢和欺骗的手段唆使青年土著屠杀与他们对立的土著部落。19世纪60年代,为了控制土著居民,昆士兰殖民地政府专门训练了一支“土著骑兵警察”。与枪杀相比,白人认为毒死土著更安全。殖民者在土著人的饮用水中放毒,给他们吃混有砒霜的食物。[14]很多土著人因此含恨离世。[15]尽管如此,在18—19世纪,最大的杀手无疑是白人给毫无免疫力的土著人带来的诸多疾病,如水痘、天花、流感、性病以及麻疹等。据估计,土著人口下降的90%是由疾病造成的。关于这一桩桩血腥残忍的历史事件,澳大利亚的历史学家们一直讳莫如深。约翰·根室在《澳新内幕》一书中愤怒地写道:“白人得寸进尺,为攫取更多的土地开始实行‘驱散’,这是大屠杀的委婉说法。他们四处‘猎取土巴佬’取乐,这是他们周末的一种快活的游戏。”一些欧洲人大言不惭地声称土著人不仅仅是野蛮人,甚至不算人,“是一种没有尾巴的猴子”。在殖民者那里,杀死土著人不比杀死野狗更加糟糕。[16]由此可见,在英国殖民时期,澳洲土著人过着比其他地区任何土著人都苦难的日子,他们被压在社会最底层,丧失了生存价值,没有社会地位。[17]
第二个时期是自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澳大利亚联邦建立前后,殖民政府对土著人实行了保护与分离政策。在殖民者把维护殖民秩序视为己任的前提下,土著命运就更加凄惨。白人殖民者普遍相信,土著民族的消亡将不可避免,而社会达尔文主义又为土著人的消亡提供了解释性理论。作为一种回应,澳大利亚各殖民地政府纷纷出台一些所谓保护土著人的措施。
19世纪30—40年代,一些有影响的人道主义者相信,欧洲人比土著人优越,并且有责任“在地球上的荒芜之地进行殖民(如澳大利亚)”,但是,他们也承认,土著是“原先的所有者”,欧洲人是“入侵者”,他们“带有敌意的入侵”剥夺了当地人“以前的生活方式”并且差不多要铲除他们的“重要事实”。因此,土著人在取得“生活必需品以及生活幸福方面”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可以向殖民者提出“索赔要求”。他们认为,殖民地政府所要承担的“首要责任”应该是对土著人进行“合适的赔偿或提供适当的生活所需”。这些人道主义者对范迪门的土著命运给予了特别关注,建议殖民当局应该把他们集中到保留地。在那里,土著将受到传教士的监管,传教士使他们“基督教化和文明化”,这样,他们就会变得对“国家和他们自己有用”[18]
19世纪50年代初,“淘金热”的兴起使得生活在维多利亚的土著人的处境更加艰难。于是,一些人道主义者又站出来替土著人说话。作为一种回应,维多利亚议会于1858年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目的是“去调查该殖民地土著人现状,寻找最佳办法减轻他们的绝对贫困”。在给议会的报告中,委员会建议殖民当局在有较多土著人居住的地区划出一片地作为保留地[19],强迫土著人去那儿生活,其目的是帮助土著人成为文明人和基督徒。这一时期,人道主义者赞成种族分离政策。他们意识到较早时期殖民政府的政策是基于如下信仰,即通过与欧洲人的密切接触,土著人可以被“文明化”,但实践证明,这一尝试已经失败。因此,他们建议把土著人与欧洲社会相分离,并把他们集中在由政府资助的保留地,由传教士和政府官员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监管。[20]在保留地内,欧洲人将教会土著人读书写字、照料牲口、看护庄稼,教妇女缝制衣服,教男人建造欧式房子。在澳大利亚,这被视为一项临时性政策。1860年,这种保留地首先建立于维多利亚州,后来其他各州纷纷效仿。[21]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土著人大多远离其他澳洲人而居住在保留地。塔斯马尼亚岛屿是个例外。1803年,大约有5000名土著居住在该岛。而到1830年,这个岛上的土著居民只剩下50人。[22]1869年3月3日,该岛最后一位土著男性威廉姆·朗勒因患急性痢疾致死,而最后一位土著女性拉纳·洛克死于1876年。在70年的殖民时间内,塔斯马尼亚岛屿上的原住民就完全绝灭。尽管他们留下很多石制工具,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它们是如何被使用以及作何用途。[23]他们本可以在此世世代代地繁衍下去,但是殖民者的残忍让这一种族从此在地球上消失了,并给后世留下了永久的哀叹。
在将土著人赶到保留地的同时,对土著人管理的机构也在不断地建立与调整。1886年,对殖民地事务的管理由殖民地大臣转移至“土著保护局”。“土著保护局”由五名成员和一名秘书组成,所有成员均由总督任命。该机构的职责就是监督“土著保护者”的行动。根据1886年的《土著人保护条例》,“土著保护者”是由总督或“土著保护局”来任命的。“土著保护者”负责向“土著保护局”汇报土著待遇事宜,并被授权颁布法庭程序和代表土著人执行法庭裁决。土著保护者通常由常驻地方官员、监狱长、巡官、治安法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宗教负责人来担任。1898年,“土著保护局”被“土著部”所取代。
当土著人口下降,传统的生活方式以及文化遭到破坏时,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就变得边缘化了。很多人被强迫带入宗教站或政府设立的保留地。一些人成为城郊边缘地区的居民,而其他人则努力在乡村和澳大利亚内地充当季节性劳动力,借以糊口度日。在北澳一些地区,土著人并未迁入保留地,而是留在当地牧场,提供廉价服务。[24]迁入保留地政策旨在保护土著人不再受某些欧洲人剥削,并保证向土著人提供物质帮助,但从土著人角度出发,它仍有许多弊端。由于不少保留地离土著人传统居住地有几百英里远,他们根本无法再继承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保留地,土著人被迫学习欧洲人的语言,思维和行动也要与欧洲人保持一致。传教士们和保留地管理当局竭力破坏土著人的传统生活方式,禁止土著人举行传统的宗教仪式,但土著人并不准备接受传教士的布道。[25]除此之外,未经允许,土著人不得离开保留地,朋友也无法进入;未经许可,土著人甚至不得嫁娶等。殖民当局把保留地作为土著人与其传统生活方式分开的一种方法,虽然暂时避开了土著人与白人的正面冲突,但两个种族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此得到缓和或消除,土著人也没有显露出快速灭绝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便对土著民族祭起歧视和同化政策的大旗。这就是所谓的同化时期。
第三个时期始于联邦成立前后,止于白澳政策被废除前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土著实行了同化与融合政策。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在导致联邦成立的十多年的公开辩论中,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并没有参与任何形式的磋商,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当联邦“奠基之父们”倾力推出治国宪法时,他们只在两处涉及土著人:(1) 宪法第51条第26款规定:“为了维护澳大利亚联邦的和平、秩序以及良好的管理,联邦议会将依据宪法拥有对各州除土著以外的任何种族的居民制定特别法律的权利,而这被认为是有必要的。”(2) 宪法第127条规定:“在统计联邦或州或联邦其他地方的人口时,土著居民不得计算在内。”[26]这些规定反映了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被从澳大利亚联邦社会整体排除出去的状态,土著人得不到非土著澳大利亚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以及理应享有的福祉。
联邦成立后,白澳政策成为立国之本的基本国策。在这项政策下,土著居民与那些来自海外的有色人种一同备受社会歧视。由于经历了残酷的殖民屠杀时期,土著人口已所剩不多。[27]于是,土著民族即将从地球上消失的言论便甚嚣尘上。但是,当土著民族并未像白人所断言的那样从这个地球上消失时,为了保持澳大利亚社会的纯洁性,联邦政府决定通过实施同化政策来达到实现澳大利亚社会统一性的要求。
事实上,早在殖民初期,就有不少土著儿童被白人强迫从他们的父母身边带走。[28]1815年,殖民地政府试图在帕拉马塔建立土著人机构。这个由“伦敦传教会”前成员建立的专门机构使得同化政策成为可能。当时,4—7岁的土著儿童没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就被强行带走。[29]1910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推行旨在同化土著的政策。根据这项政策,澳大利亚各地设立了众多土著养育院,强行领养土著儿童。1911年《土著人保护条例》的修正案为那些从父母身边被掳走的土著孩子建立了肯切拉男孩之家和科特蒙特拉女孩之家。[30]被上述两个收养中心收养的土著儿童,有的被安排到农场劳动,有的则被打发到白人家庭做家务,其中一些土著孩子作为悉尼富裕家庭的佣人而终其一生。到了1912年,联邦政府决定,为了把土著民族同化到白人社会,所有混血土著儿童悉数被从土著保留地带走,而一些肤色较浅的混血土著儿童则由白人家庭领养。
“把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的孩子从他们的家庭强行带走的显著目的就是通过种族混合,把这些孩子吸纳或同化到非土著人社会。”正如1937年《布里斯班电讯报》所报道的,“在百年之内,纯黑人将消失。但是,混血土著问题将与年俱增。因此,他们的想法是把纯黑人隔离起来,并且把混血土著吸纳进白人人口中。也许这将需要100年的时间,也许更长,但是,土著将走向消亡。”[31]1937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负责土著事务的官员就对土著居民实行同化政策举行会议,并达成共识。他们认为,纯血统的土著居民终究要消失,问题是土著混血后代问题。为了使土著后代接受白人文化,混血儿童不能再由他们的母亲来抚养,而应该放在欧洲人居住区的孤儿院或白人家中抚养。[32]
很显然,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前出台的一系列针对土著的所谓保护性立法不得不加以修改。在种族主义的臆断和自我利益的驱使下,各州或地区政府以人道主义关怀为幌子,开始吹嘘同化是一种理想的目标。不过,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不期而遇,这一政策并没有系统地付诸实施。
1951年,保罗·哈斯鲁克被任命为领土部部长。上任后,他立刻号召各州注意土著问题。而在一年前还是后座议员时,他就在联邦议会呼吁向管控土著事务的州政府提供权力,目的是推进土著与所有澳大利亚人的平等。他在议会发言时警告说:“在整个大陆,由于蜷缩在垃圾堆上的成千上万的堕落以及消沉的土著人的存在,澳大利亚对国际人权的保护受到了别人的挖苦。”[33]接管领土部后不久,哈斯鲁克就召集各州磋商土著事务会议,即“土著福利会议”。这次会议采纳了同化政策。在向议会汇报时,哈斯鲁克把同化政策解释为“经过一段时间过后,在实际意义上,人们希望在澳大利亚的所有土著血统或混合血统的人将像澳大利亚白人那样去生活。”哈斯鲁克并没有将同化等同于文化(和种族)消灭:“同化并不意味着压迫土著文化,因为几代以后,文化是会调整的。”然而,哈斯鲁克有着强烈的暗示,即澳大利亚是一个民主的和相对来说没有等级差别的单一社会。更为重要的是,哈斯鲁克把同化视为“一个机遇的政策。它给予土著以及混合血统的人塑造自己生活的一个机遇”[34]
这一时期,澳大利亚社会传递的一个信息是:成功的土著就是欧洲化的土著。事实是,哈斯鲁克有关土著人有机会去塑造他自己的生活并保持他的某些文化的同化概念成为白人管理的一种政策。这一概念同样在1961年的“土著福利会议”上得到进一步阐明:“在所有澳大利亚政府看来,同化政策意味着所有土著人和部分土著人被期望最终与其他澳大利亚人有着同样的生活方式,作为澳大利亚单一社会的成员生活,享有同样的权利和特权,负有相同的义务,奉行同样的习惯并受同样信仰的影响,与其他澳大利亚人一道拥有同样的抱负和忠诚。因此,任何针对土著和混血土著的特殊举措被视为不是基于肤色的暂时政策,而是试图帮助他们免遭突然变化而带来的不利影响,满足他们对特殊关心和援助的需求,并且以一个有利于他们未来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方式来帮助他们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转化。”[35]
四年之后,在1965年举行的“土著福利会议”[36]上,与会者再次讨论了“同化”一词的定义,由此形成的共识:“同化政策寻求所有土著后裔将选择与其他澳大利亚人类似的和标准的生活方式,并作为澳大利亚单一社会的成员而生活着。”[37]这个定义保留了政府建立单一社会的目的,但委婉地把“同样生活方式”易为“类似的生活方式”,并加上让土著人“选择”的概念。“同化”政策定义的这种微妙变化反映了澳大利亚社会结构的变化。由于战后欧洲移民的大量移入,澳大利亚社会的民族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澳大利亚社会已经不是以英裔民族占绝对优势地位的社会了。
总之,在殖民时代的早期,对待土著最坏的做法就是把他们当成“危险的野兽”,或者毫不在乎地把他们的原始文化扔在一边,任意践踏;对待土著最好的政策也只是把他们看成是需要保护的人种,因而把他们隔离起来。正如彼得·科尔曼在《观察家》杂志上指出的:“不管官方说的是什么,我们对土著的政策根本上从来没有过变化。从前的想法是把他们全给杀了;接着比较仁慈的方案是让他们平静地死去,而我们则在他们闭眼之际为他们抚平枕头;如今的政策是同化他们。但是,对土著自身来说,所有这些的结果全是一回事。同化最终意味着被彻底消化,也就是意味着绝种。作为一个具有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民族’,甚至作为一个种族,土著还是注定要消失。……这是我们的历史上充满讽刺意味的怪事之一:似乎为我们对这个种族所犯下的一切罪孽,我们唯一能给予的赔偿,就是帮助它消失。”[38]

[1] 也有学者将这一时期的土著政策分为两个阶段,即屠杀和驱赶政策、同化政策。参见石发林《澳大利亚土著人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0页。
[2] Damien Short,Reconciliation and Colonial Power:Indigenous Rights in Australia,pp.31-32.
[3] 戈登·福斯主编:《当代澳大利亚社会》,第9页。
[4] Richard Broome,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p.21.
[5] 斯图亚特·麦金泰尔:《澳大利亚史》,第58—59页。
[6] 斯图亚特·麦金泰尔:《澳大利亚史》,第55—56页。
[7] 悉尼当地的人权主义者受到激励,于1838年成立了该协会的分会。
[8] 斯图亚特·麦金泰尔:《澳大利亚史》,第59页。
[9] 也称“下院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10] Graeme Aplin,S.G.Foster and Michael Mckernan(eds.),Australians:Events and Places,Fairfax,Syme and Weldon Associates,1987,pp.47-48;A.T.Yarwood and M.J.Knowling,Race Relations in Australia:A History,Methuen Australia Pty Ltd,1982,pp.88-89.
[11] Richard Broome,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p.42.
[12] Alias Notator,“A History of Reconciliation”,http://perth.indymedia.org/?action:newswire&parentview=10716.2009-10-1.
[13] 斯图亚特·麦金泰尔:《澳大利亚史》,第56页。
[14] Richard Broome,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p.42.
[15] 有人认为,大约有1万名土著人被屠杀或在抵抗白人的斗争中献出了生命。达缅恩·肖特(Damien Short)认为,在1788年—1884年间,土著人在与白人的冲突中死亡人数约为2万人;根据亨利·雷劳德斯(Henry Reynolds)的研究,在他称之为对土著的屠杀时期,约有2000至2500名非土著人丧命,而土著人中有近2万人失去生命。
[16] Henry Reynolds,“Racial Thought in Early Colonial Australia”,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History,Vol.20,No.1,April 1974,p.48.
[17] 戈登·福斯主编:《当代澳大利亚社会》,第9—10页。
[18] Bain Attwood and Andrew Markus,The Struggle for Aboriginal Rights-A History,Allen & Unwin,1999,p.32.
[19] 澳大利亚的保留地与北美印第安人的保留地在含义上有所不同。澳大利亚保留地是指政府拨出一块土地给土著人居住,但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土著人无权占有这块土地。政府随时可以缩小、扩大或取消保留地。
[20] Bain Attwood,The Making of the Aborigines,Allen & Unwin Australia Pty Ltd.,1989,p.83.
[21] 南澳大利亚于1880年、昆士兰于1897年、西澳大利亚于1905年、新南威尔士于1909年、北部区于1911年相继建立土著人保留地。
[22] Jennifer Sabbioni,Kay Schaffer and Sidonie Smith,Indigenous Australian Voices:A Reader,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98,Preface,p.xxii.
[23] David Davies,The Last of the Tasmanians,London:Frederick Muller Limited,1973,pp.235-236.
[24] 戈登·福斯主编:《当代澳大利亚社会》,第12—13页。
[25] Bain Attwood,The Making of the Aborigines,pp.5-6.
[26] Nicolas Peterson and Will Sanders(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p.120.
[27] 有人说,20世纪初,幸存的土著人口只有1788年的1/4。参见Richard Broome,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p.87。
[28] Peter Read,“Shelley's Mistake:The Parramatta Native Institution and the Stolen Generations”,in Martin Crotty and David Andrew Roberts(eds.),The Great Mistakes of Australian History,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Press Ltd,2006,pp.32-47.
[29] J.Brook and J.Kohen,The Parramatta Native Institution and the Black Town:A History,Sydney: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Press,1991,p.70;p.263.
[30] Peter Read,A Rape of the Soul so Profound-The Return of the Stolen Generations,Allen & Unwin,1999,p.10;p.23.
[31] “Far Too Enthusiastic”,http://theinternets.com.au/blog/2008/02/11/Kevin-Rudd-government-says-sorry-to-aboriginal-australian-why-and-what-does-it-mean/
[32] Scott Bennett,White Politics and Black Australians,Allen & Unwin,1999,p.59.
[33] S.Stone(ed.),Aborigines in White Australia,Heinemann Educational Books(Melbourne),1974,p.192.
[34] Ibid,p.196.
[35] Scott Bennett,White Politics and Black Australians,pp.59-60.
[36] 这次会议的英文名称由原来的“Native Welfare Conference”改为“Aboriginal Welfare Conference”,主要是用来避免使用殖民主义者的用词“Native”。
[37] G.F.Gale and A.Brookman(eds.),Race Relations in Australia—The Aborigines,p.72.
[38] 唐纳德·霍恩:《澳大利亚人——幸运之邦的国民》,第116—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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