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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干预货币策》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阅读:277 评论:0

为给国内经济增长提供必要资金,战后澳大利亚政府一直重视运用货币政策加强对经济的干预。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作为中央银行的储备银行推行其货币政策。储备银行推行货币政策时对银行系统实行直接控制。在二战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中,在金融中介机构作为澳大利亚金融领域中向贷款者提供巨额资金的主要渠道时,直接调节是其主要的货币政策手段。储备银行对银行系统的直接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政策手段:

第一,利率控制。即规定银行的存款与放款的利率的最高限。第二,存款期限控制。即限制银行不得接受期限短于40天或长于4年的有息存款。第三,贷款控制。即规定银行放款总额增长限度或某种放款的增长限度。第四,储备资产限制。即规定法定储备存款(SRD)和流动性资产及政府证券(LGS)的比例等等。

80年代以来,随着以放松管制为原则的金融改革的深入,货币政策便由原来的直接控制转为主要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来实现的间接控制。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在推行货币政策时,主要有以下四种工具:

第一,利用法定储备存款(SRD)和流动性资产及政府证券(LGS)这双重机制来调节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

第二,规定储蓄银行所持有的资产中,属于列名的资产要保持一定比例,以此监督它们的放款政策。按银行法规定,储蓄银行持有的资产中,有九种是列了名称的,称作列名的资产。其中七种是:库存现金、在储备银行的存款、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和对其他银行的放款、联邦及州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由联邦或州政府机关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对被认可的短期货币市场经理人的放款、对澳大利亚银行界出口再融通公司的放款,被当作储备银行调节储蓄银行活动的对象。储备银行通过这两种比例监督储蓄银行的放款政策,影响它的“清偿能力”。这两个比例分别在1978年和1974年降为40%和7.5%。这也体现了对储蓄银行管理的放松。

第三,控制银行利率。根据银行法,储备银行在征得财政部长同意后可以对若干银行业务规定最高利率,主要规定商业银行的最高透支利率和储蓄银行的最高存款利率。在这个限度内,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对具体客户的放款利率和定期存款利率;储蓄银行则可以调整各类帐户的存款利率,并比照商业银行的最高透支利率来调整各种放款利率。州属的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也大体上遵守这些最高利率标准。

第四,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这是目前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实行间接调节,贯彻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公开市场业务是指储备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联邦政府证券,以对银行系统及非银行金融中介进行间接调节。通过这项措施影响金融市场状况,使其维持现状或产生所要求的变化,也可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以外金融系统的利率(当然也可以影响银行系统),从而最终影响社会的消费与投资。如果政府想减少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可以让储备银行多卖出公债及国库券;如果想增加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就可以从金融机构或私人手中多买进公债和国库券。为了调节市场利率,有时政府不惜增重债息负担,而使政府证券利率维持较高水平;有时则把政府证券利率压到市场利率水平以下。

澳大利亚政府的货币政策,在调节社会的消费与投资以实现国家的“基本经济目标”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其政策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有时与财政政策不甚协调和对州属银行等影响不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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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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