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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社会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8日 阅读:295 评论:0

一 福利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完善

(一)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健全

大战结束后,澳大利亚福利制度按照战时的既定政策和方向发展,联邦政府成为福利制度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和主持者‍‌‍‍‌‍‌‍‍‍‌‍‍‌‍‍‍‌‍‍‌‍‍‍‌‍‍‍‍‌‍‌‍‌‍‌‍‍‌‍‍‍‍‍‍‍‍‍‌‍‍‌‍‍‌‍‌‍‌‍。1948-1949年度,澳大利亚福利事业经费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8%,占联邦政府预算的14%;而在1977-1978年度,该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政府的保健费用又另占4%;从1968-1969年度到1977-1978年度,联邦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占联邦政府预算开支中增加部分的一半以上‍‌‍‍‌‍‌‍‍‍‌‍‍‌‍‍‍‌‍‍‌‍‍‍‌‍‍‍‍‌‍‌‍‌‍‌‍‍‌‍‍‍‍‍‍‍‍‍‌‍‍‌‍‍‌‍‌‍‌‍。20世纪50年代因国泰民安和经济繁荣而为澳大利亚的“满意时代”,致使福利制度建设的紧迫感减弱,发展速度相应减慢‍‌‍‍‌‍‌‍‍‍‌‍‍‌‍‍‍‌‍‍‌‍‍‍‌‍‍‍‍‌‍‌‍‌‍‌‍‍‌‍‍‍‍‍‍‍‍‍‌‍‍‌‍‍‌‍‌‍‌‍。例如,除享受养老金的老龄人口比例从1959年的46%提高到1962年的53%外,澳大利亚用于福利方面的花费在政府预算中所占比重趋于下降,以1961年与1962年比较,该比重从3.84%降至3.2%;而按照国民生产总值,在大致同一时期,欧共体国家用于社会服务的开支占15.2%,英国为8.6%,美国为5.9%,而澳大利亚为5.5%。

20世纪60年代初,不少学者对“贫困问题”开展了研究,尤其是墨尔本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进行了大规模的“贫穷调查”。在诸多的调查研究中,R.汉德森在1966年提出的“汉德森贫困线”问题颇具影响。他指出,在墨尔本,至少有4.2%的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下。然而,如按照这样的标准衡量,同期英国和美国的相同指数是14%和20%。况且,在这一时期内,澳大利亚的失业率是很低的,1950年的失业率为1.2%,1965年也是1.2%,期间从未高于3.2%。经济的发达、社会的繁荣和生活的稳定使得整个社会对于福利保障问题未予以高度重视,这是造成相关制度与机制的建设速度放缓以及相关开支在国家支出中所占比例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1966年1月,已经执政16年的联邦总理孟席斯离任,“对于孟席斯政府和一贯拥护他的选民来说,在充分就业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年代,没有必要增加政府在福利方面的开支”。

然而,进入20世纪60年代,澳大利亚经济在持续繁荣结束后,如同坐在过山车上,不停地上下起伏,导致失业增多、物价上涨等种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加剧,因此,为了缓和经济震荡造成的冲击,澳大利亚朝野重新注意到福利制度的建设,并越来越重视。在1972年联邦大选中,已经在野23年的工党提出的口号之一就是给每一个澳大利亚人一个新的公平的机会,进而一举击败两党联盟,赢得选举。G.惠特拉姆出任联邦总理后,工党政府大刀阔斧地推行“澳大利亚援助计划”以及一系列全国性的社会福利计划,决意通过宏观干预与调控,以此保障范围广泛的健康、教育和福利服务,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因而有了较大的发展。作为其施政纲领,惠特拉姆在一次演讲中说道:“我们的纲领有三个目的:(a)促进平等;(b)使澳大利亚人能在我们的国家中参与决策过程;(c)释放人的潜能并提高澳大利亚人的生活水平。”

在执政的1972-1975年期间,这届政府在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建设上颇有建树。第一,扩大了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与内容,福利津贴的种类有所增加。具体而言,政府的社会福利立法的涉及范围不仅包括健康、住房、教育及地区发展,还增加了新的项目,如1973年的“母亲津贴”和“失去双亲孤儿补助”、1974年的“残疾儿童津贴”和“单身父亲补助金”。第二,调整了福利金领取资格的规定。工党政府先后在1973年和1975年通过立法废除了对7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资格的调查。第三,建立健全了相关的组织机构,以便政府对福利保障体系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1973年,政府建立了由两名专职委员和九名兼职委员组成的“社会福利委员会”,负责就社会福利保障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澳大利亚援助计划”的制定与施行过程中影响重大。1975年,政府设立了“福利求助法院”,目的为将对于社会保障求助问题的管理权由社会保障部移交给一个独立的专业机构。第四,加强了社会福利政策的针对性。政府针对诸如无家可归者、退伍军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专项服务和专项立法。1973年,针对退伍军人、战争遗孀和亡故的退役军人的年迈父母,设立了专门补助;1974年,“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为相关的援助机构改进居住条件提供了资金。第五,政府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公共开支大幅增加。在联邦政府共计九个社会福利保障领域的支出中,在1973-1974财政年度为24.862亿美元,占总支出的28.38%;1974-1975财政年度为37.034亿美元,占28.39%。至此之后,这一系列数据有增无减。

这届工党政府全面推动了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效果显著,尤其使工薪阶层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大受裨益。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总理评价道:“我们可以说,高夫·惠特拉姆接受的是没有下水道的悉尼、墨尔本和布里斯班,留下的却是一座座排水设备齐全的城市。”当然,针对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与制度的大手笔改革与完善势必导致相关投入费用的巨大支出。如在健康领域,相关开支从1973财政年度的9.468亿美元上升到1975财政年度的27.766亿美元,占总支出比例从10.81%上升到17.74%,合计在两年内增长了193.2%。这样的增长同样出现在教育、住房、文化、娱乐等领域。而此时又恰逢全球经济面临危机之际,因此,福利保障的大幅度扩张式发展加重了社会经济的负担,进而加剧了国内经济状况的恶化。于是,社会舆论愈加认为工党改革的步伐过大了,担心这样势必招致更大的经济衰退,并由此危及社会安定。在1975年联邦大选中,这成为工党败北的重要原因之一。

1975年上任的自由党人联邦总理J.弗雷泽并未终止前任的改革,而是以稳健的态度和做法,在稳定中求发展,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和福利范围。1983年,在澳大利亚经济处于30年来最严重的衰退之际,执掌联邦总理帅印的工党领袖霍克致力于积极推行和扩大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联邦政府的该类开支逐年递增。因此,20世纪70-80年代是澳大利亚福利制度发展和福利国家定型的重要时代。到90年代,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金、残废人抚恤金、寡妇抚恤金、失业救济金、特别救济金、家庭津贴、残废儿童津贴、孤儿津贴、居丧津贴、退伍军人残废抚恤金、奖励教育基金、住房福利待遇、国家医疗照顾制等。

与其他许多西方国家一样,福利制度的发展必然造成政府财政经费开支增加,澳大利亚也同样面临福利制度导致的财政耗资巨大的重负。从80年代初开始,澳联邦政府已着手减轻财政压力。首先,在指导思想上,逐渐改变以往强调公平与公正的思维,而是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并重,改过去的单纯由政府提供收入补助为国家的帮助与个人的努力相结合。例如,在医疗保健方面,政府增加了医疗保险受保人的支付费用和相关税金。在1990年国家医疗照顾制度的费用预算的120亿澳元中,27亿澳元来自澳大利亚居民向医疗照顾制交纳的税金。再有,将提高被救助者的自我救助能力作为福利保障的内容之一。为此,政府采取了诸如加大对土著人、妇女和移民的教育经费投入等诸多举措,旨在提高被救助者或潜在的被救助者的生活与发展能力。

其次,加强对福利津贴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防止福利津贴被滥用,即减少“养懒汉”现象和杜绝违规领取福利津贴的行为‍‌‍‍‌‍‌‍‍‍‌‍‍‌‍‍‍‌‍‍‌‍‍‍‌‍‍‍‍‌‍‌‍‌‍‌‍‍‌‍‍‍‍‍‍‍‍‍‌‍‍‌‍‍‌‍‌‍‌‍。1986年,联邦政府组建了一个专门检查福利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报告,联邦政府相继施行了这些举措:颁布养老金领取人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家庭津贴领取人的收入检查制度;规定18-20岁的失业者必须在离开学校13周之后才有资格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加强对年轻的失业者救济金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有能力再就业却未尽力或干脆放弃工作的失业者将会被取消申领资格。1986-1987年间,有62.7万位福利津贴领取者被调查,其中分别有17%和11%被停发失业救济金和养老金,283人因违规而入狱,涉及金额总数为1300万澳元。1990年后,联邦政府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在1990-1991年度的检查中,有1334人被起诉,其中247人入狱。

经过多年的努力,澳大利亚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趋于完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养老金制度。逐步成型于20世纪90年代的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基本上是按照世界银行推荐的“三支柱”模式由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个层次是“低水平、广覆盖”的政府养老金,即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延续,依靠政府财政出资的做法不仅使“济贫”性质相当鲜明,而且使它成为“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安全网”。虽然它面向所有65岁以上的老人,但是,任何一位申请领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与财产状况调查,只有收入与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才能全额领取到养老金;收入与财产高出规定标准部分将按比例递减养老金的支付金额;收入与财产超过标准部分达到某种程度后,政府将不再提供养老金。现在,约有80%的65岁以上老人能够全额或部分领取政府养老金。

第二个层次是依据1992年的《养老金保证法案》建立起来的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完全由雇主承担的强制储蓄型职业年金,即强制缴费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做法是雇主按照雇员工资的某种比例(如2002财政年度时为9%)为缴费率缴纳相关费用,而雇员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率;在缴纳强制缴费职业年金的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年金。这种有着强迫储蓄性质的制度被认为有利于加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提高养老金保险费的征缴率。健全的法制体系和完善的工会组织为这种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性条件。再有,尽管澳大利亚人的收入较高,但他们没有储蓄的习惯,人们往往在退休前已经囊中羞涩,因此,在退休后理所当然地申请领取政府养老金,而强制缴费职业年金制度则以强迫储蓄的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养老金所承受的压力。目前,强制缴费职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在全职工作者中约为96%,在兼职工作者中为77%。

第三层次是起源于英国的职业年金管理的信托人制度,即通过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管理账户,鼓励人们以自愿储蓄的方式来促进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其主要方式一是自愿缴纳职业年金,二是进行其他的储蓄或投资,包括房产、购买商业保险、股票投资等。目前,约有43%的职业年金基金成员在税后自愿再缴纳一部分职业年金。政府对此没有具体的数额或比例要求或限制,现在澳大利亚自愿职业年金的平均缴费率为收入的6%左右。

在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中,这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此消彼长,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了责任和支出。如以社会平均收入为标准,在这样的机制下,第一层次的政府养老金承担了65岁以上老年人收入的20%-25%;第二层次的强制储蓄型职业年金在缴费率达到9%时,其可占老年人收入的40%左右。如此这般,即使没有第三层次的信托人制度,退休人员的收入也能达到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的60%-65%。再加上享有的其他各种社会福利待遇,老年人大可维持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战后澳大利亚福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澳大利亚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澳大利亚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一,这一时期澳大利亚工业发展大幅度提高,社会富裕程度不断攀升,足以为构建福利国家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从战后澳大利亚全体居民的收入与支出情况来看,1949-1950年度,家庭总收入为44.34亿澳元,到1981-1982年度已达1263.88亿澳元;储备金额从4.54亿澳元增加至132.72亿澳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家庭收入在30年间增长了2.9倍。国家税收同步增长,仅所得税收入就从3.92亿澳增至212.24亿澳元。

第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冲击以及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工业化的影响,使澳大利亚人对贫穷的认识逐渐发生变化。人们认识到,贫穷不能简单归咎于个人的懒惰,而是由于社会机制上的缺憾造成劳动者不能自食其力,甚至根本没有劳动的机会,因此,社会应对贫穷担负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联邦社会保障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写道:“长期以来,贫穷被认为是个人的错误,仅归结于缺乏能力、没有远见、行为不轨、醉生梦死等。而现代的观点则认为贫穷基本上不是个人的错误,而是其生活环境的责任。”几十年来,英国的有关理论和观点仍然受到澳大利亚人的推崇,并与澳大利亚社会实际相结合,为澳大利亚福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思想基础。20世纪60年代进行的贫穷问题调查反映出这种思想思潮和思想理论本土化的过程。澳大利亚学者J.K.盖尔伯拉斯、J.A.斯万、R.亨德森的理论虽源于英国,但他们的研究工作和成果则根植于澳大利亚社会,围绕着澳大利亚社会现实问题而展开和深入。英国学者的有关理论针对的是构成英国主体的中产阶级,而澳大利亚学者则将目光投向澳大利亚社会下层,因而“发现了贫穷”。亨德森的调查显示,在墨尔本人口中有7%的居民在支付房租后即处于贫困之中,4.2%的居民濒临贫困,而养老金领取者构成了最大的贫困群体。他进而论证了现行福利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以增加社会福利措施来解决收入不足问题,减缓贫穷现象。这些学者的理论和观点体现出了澳大利亚民族意识中平等和互助的内涵,代表了全社会的共识。

第三,从20世纪30年代后期以来,澳大利亚拥有了一个有决心和有能力实施福利制度的中央政府。随着联邦政府权限的扩大和职能的提升,尤其是税收等经济权力的获得和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使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管理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建设与管理福利制度的主要承担者。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建设福利制度已成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战后国家建设中的既定政策。1944年,联邦战后重建部出版了时任联邦财政部部长的B.奇夫利撰写的小册子《社会保障和重建》,该书阐释了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概念:“更为先进的观念是:应该有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为任何一位公民在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中遇到紧急难关时提供保护。”战后,联邦政府用于福利事业的费用开支呈上升趋势,从1964-1965年度至1985-1986年度,该项支出增长了350%。各政党为了博得选民的支持,也竞相将发展福利制度作为竞选纲领中的重要内容,而且在执政时都对福利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的更迭更是形成了福利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一个阶段与另一个阶段的交替推进,即发展——完善——再发展——再完善的上升趋势的循环。在此过程中,工党政府表现得尤为突出和重要。换言之,在战后世界,澳大利亚可谓是世界公共福利的先驱,并毫不逊色于英国及瑞典等典型的福利国家,澳大利亚工党在其中发挥出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其他西方国家相比较,澳大利亚福利制度的发展速度显得颇为缓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多组数据表明,1955-1970年,在其成员中,较之以国民生产增长率和税收增长率,澳大利亚用于福利事业的经费的增长率是最慢的。澳大利亚在20世纪60年代初和70年代中期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经费分别占本国当时国民生产总值的9.6%和12.8%,低于OECD18个成员国的平均值,即13.2%和18.8%,列倒数第三位。在其福利制度的完备程度上,也多有逊色于别国之处。虽然其收益范围在扩大,但仍有诸多盲区。以劳动力市场为例,在1990年澳大利亚就业人口中,20%是难以享受到就业保险的零工,而同期美国和日本的这一比例分别是16.9%和17.6%。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从历史上看,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其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尚不及其他西方国家,而福利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成熟和发展的产物;二是就社会情况而言,澳大利亚的贫富悬殊不大,社会富裕程度较高,因此,建设福利制度的紧迫感不如,甚至是远不如欧美国家;三是就澳大利亚福利制度本身来说,是基于英国福利制度的模式,在吸取经验教训和谨慎探索中,结合本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渐建立起来的,它一方面避免了诸多失误和损失,显得相当稳健,而另一方面则因四平八稳而导致其发展速度缓慢。

在福利制度的建设中,除了各级政府的作用和作为外,工会组织是另一个举足轻重的主要参与者,时常以工人的代理与政府的对手的形象出现。澳大利亚工会将提高全体澳大利亚工人的生活水准视为己任,认为每个人都应保证体面的工作和生活,享受免费教育、医疗和老年护理、良好的社会福利、公共交通和服务。战后几十年来,澳大利亚工会组织为工人福利的改善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工会为工人争取到每年三周带薪休假制;在80年代,经过工会的努力,澳大利亚实行了每周38小时工作制和覆盖所有澳大利亚工人的养老金制度。在霍克政府时期,针对对工资增长的必要限制,政府与工会合作制定和执行的“社会工资”计划使所有的澳大利亚人获得更大的社会平等。该计划包括由税收支付且通过社区实施的家庭补贴、健康保障、小孩护理设施和公共住房,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福利的供给等。工会会员还可凭会员证在指定商店购买包括汽车、电脑、家具在内的打折商品。

澳大利亚福利制度形成的历史从20世纪初算起,已有一个多世纪。作为澳大利亚社会改革和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内容与特征之一,它是伴随着澳大利亚民族的成熟、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演进和社会的需要而不断提高、扩大、加深、修正和补充,逐步得以形成、确立和完善的。在这一过程中,澳大利亚民族意识所具有的本土化扬弃功能显示出巨大作用,使原本被澳大利亚人视作“舶来品”的西方福利制度逐渐根植于澳洲大陆,进而形成适合澳大利亚社会,具有澳大利亚特色,并促进澳大利亚社会转型的社会制度。它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关系的重新调整,以及整个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且难以估量的。

(二)仲裁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战后,澳大利亚工人阶级内部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动,即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相应变化,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递减,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则逐年上升;从事体力劳动的蓝领工人逐步减少,而白领阶层则在日益扩大,非体力劳动者也有增无减。例如,在第一产业中,1940-1941年度的雇佣人数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为19%,20世纪50年代平均为13%,1960-1961年度为11%,1970-1971年度为8%,1980-1981年度为6.4%;在第二产业,1940-1941年度为25%,50年代为28%,60年代没有明显变化,70年代为20%;而在第三产业,1940-1941年为54%,60年代为65%,70年代为72%。进入21世纪后,上述各类数据有小幅波动,无明显变化。

就工人阶级本身而言,工人阶级的队伍日趋庞大。1951年,澳大利亚雇佣劳动者人数为220万,占经济活动人口的64.6%;工人阶级人数为180万,占经济活动人口的54.8%。而到1978年,上述数据已为250万、80.1%,200万、64.8%。再有,“全国将近57%靠工资和薪水生活的人都加入了工会”,工会的斗争方式主要是“出于解决某个问题的需要,作为对资方的警告,他们经常搞点特定时间的停工”。然而,“1951年以后,特别是1955年以后,罢工越来越少,持续时间也越来越短”。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澳大利亚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劳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斡旋与调解工作更加繁重与重要,但现有的仲裁制度已经基本满足了相应的社会需要,因此,仲裁制度的改革表现为局部而缓慢的小幅调整,而非大修大补。由于信奉工联主义的工会领导人将“斗争焦点集中在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上面”,“澳大利亚工会理事会在1945年召开的代表大会上,支持工人提出的三项要求:大幅度增加基本工资,结束限定工资,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因此,在战后30年中,工资问题因是工会的核心问题而成为仲裁机构的工作重心。为此,工会理事会还主张“取消受保守条文主义控制的仲裁法庭,设立一个由具有足够的工业管理经验的委员领导的、以工业为基础的调停委员会”。

为了提高效率和作用,联邦政府从未停止过对仲裁制度在机制与机构方面的调整。1947年,联邦政府着手重新审订联邦仲裁法庭的运作,对《调解与仲裁条例》进行了修订,使联邦仲裁法庭更加重视对争议的防范以及争议调解的作用,并删改了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条文上的形式主义问题。此次修订中最显著的改动是扩展了劳资事项的范畴,以确保联邦仲裁法庭的管辖范畴尽可能宽泛,进而鼓励人们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劳资纠纷。鉴于在长期的斡旋中出现了“仲裁法庭关于工资幅度的政策是具有通货膨胀性质的”现象,1956年,为了使联邦仲裁制度“具有更特殊的作用”,高等法院通过一项裁决:仲裁法庭不具有司法权,不能行使罚款或处罚的权力。它拟对联邦仲裁法庭进行重新组合,将其分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以此克服其“通货膨胀性质”。具体做法是联邦政府成立了一个具有这些权力的工业法庭,即“联邦工业法庭”,还成立了一个负责调停仲裁并拥有确定工资职能的委员会,即“联邦调解与仲裁委员会”。1978年,“联邦工业法庭”归并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根据1988年的《产业关系法》,新设立的“产业关系委员会”取代了“联邦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尽可能迅速而公正地解决劳资纠纷,以达到尽可能减少劳资纠纷对社会的破坏的目的。在处理纠纷时,通常是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再实施仲裁;如果纠纷双方在仲裁前自行达成和解,亦可要求委员会确认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应。这使得澳大利亚仲裁制度的以下特点更加显著:(1)仲裁调解的基调是劳资双方的友好合作;(2)仲裁职能与司法职能相分离,仲裁最后置于司法的监督之下;(3)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起主导作用。

1993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制定并通过了《劳动关系改革法》。它对雇主解雇雇员和增加雇员补偿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重大改动。根据该法规定,雇主在解雇雇员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审查解雇程序和决定。这使雇主的权限较前受到了更多的约束,而雇员的利益得到了更大的保护。例如,在解雇雇员之前,雇主首先必须数次书面提交合理与合法的理由,如因不称职或违纪行为,雇主还须提出数次警告,并最好是书面警告;其次,顾主须给拟被解雇的雇员提供辩护和改进的机会;如果解雇决定和行为被法院裁决为违法,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补偿。1996年,《产业关系法》被修改为《工作场所关系法》,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澳大利亚政府重新构造澳大利亚的产业关系,促进劳资双方更直接的联系。

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劳动保护法典。“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不能就所有有关劳动方面的问题进行立法。这已经成为澳大利亚的传统”,因为不仅澳大利亚宪法只授予联邦议会制定调解和仲裁方面的法律,而且联邦调解和仲裁法庭的裁决不能成为“判例”而适用于各州。因而,关于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学徒制度、劳动保障、劳动报酬、工作环境等事项的的立法是各州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的,所以,构成澳大利亚仲裁制度的法律机制是由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组成的‍‌‍‍‌‍‌‍‍‍‌‍‍‌‍‍‍‌‍‍‌‍‍‍‌‍‍‍‍‌‍‌‍‌‍‌‍‍‌‍‍‍‍‍‍‍‍‍‌‍‍‌‍‍‌‍‌‍‌‍。又因在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的过程中难免产生冲突或差异,于是,按照联邦宪法第109条规定,“州法律与联邦法律抵触时,以联邦法律为准,州法律与联邦法律抵触部分应为无效。”

总的说来,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比较,由于澳大利亚的社会稳定决定了仲裁机构所面对的问题并不严重或复杂,由此所承受的压力也相对较轻。通货膨胀是导致许多国家的劳资纠纷增多与激化的根源之一,然而,虽然澳大利亚也存在通货膨胀问题,甚至时常令人们谈虎色变,但对社会的影响有限,如1973-1974年的食品价格上涨了将近19%,服装价格上涨13.7%;1974-1975年又分别上涨了9.7%和21%;房屋价格在这两年间总共增长了30%,而家庭收入在这两个年度中共计增长50%,远远超过了通货膨胀指数——工资的如此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会组织通过现有的仲裁制度与机制所做到的。社会压力的不紧迫无疑对澳大利亚仲裁制度改革的进度与速度有着不小的影响。

20世纪末以来,随着劳资关系的不断变化,澳大利亚仲裁制度一直处于与时俱进中,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愈加完善。1999年,经过一番机构调整、整合与更名,澳大利亚设立了联邦工业关系委员会和州工业关系委员会,专门处理劳动争议。这两种工业关系委员会均为政府建立,独立运作,互不隶属,并与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也无从属关系。二者在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与受理上的划分是细致且规范的,具体规定是二者都制定有类似于行业规则的文件,其内容主要是按照企业的类型分别规定了该企业应当采取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安全保护等等,具有强制性作用。由于企业的规模和实力以及社会作用不同,因此,国家工业关系委员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而重大的企业(如国家铁路公司、邮电公司、大型钢铁公司等),而州工业关系委员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则适用于其他企业。具体的操作方法为企业根据自身类型与规模分别确定采用何种行业规则文件,即一旦需要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采用联邦工业关系委员会文件的企业可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将予以受理。反之,采用州工业关系委员会文件的企业的劳动争议则由州工业关系委员会受理。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案件管辖划分是比较模糊的,时常出现一些企业难以确定案件管辖的现象。

工业关系委员会是一个集劳动行政监督、司法审判、调解仲裁于一体的专门机构。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为:第一,案件的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强制调解,即在仲裁或审判前,必须由委员会成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三,如果调解失败,则进入仲裁或审判程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因联邦工业关系委员会与州工业关系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上诉案件仍由作出一审判决的工业关系委员会受理,而与前不同的是,一审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二审则由三名法官共同审理。由于工业关系委员会的权限过大,澳大利亚社会对其现状争议不断,许多人认为应当削弱工业关系委员会的权力,增强劳资双方谈判的能力,发挥工会的作用。另外,也有不少外国同行对澳大利亚的这一套仲裁程序颇感兴趣,如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有中国法官对此写道:“强制调解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实行强制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纷争;其次,实行强制调解制度使劳资双方私下解决纠纷,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最后,实行强制调解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缓解案件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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